十五天前,佳總給我打來電話,說:“我們公司跟您律所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到期了,感謝您和您的團隊為我們公司這一年來提供的免費法律顧問服務,現在公司一切經營正常,公司目前也沒有新的法律事務,公司管理層從節省成本的角度考慮,決定不再與貴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委托我代表公司管理層給您來個電話,再次感謝您和您的團隊在知識產權事務上為我們公司所付出的努力與貢獻。”
顯然,我們團隊長達一年的免費法律顧問服務成果,也沒能彌補我們第二次申請專利無效敗訴而失去的信任。我跟佳總客套了幾句掛斷電話,交代助理將佳總公司的法律顧問服務卷宗全部歸檔,并與團隊通報了我們再次丟失客戶的敗局。
今天早上一上班,助理突然驚慌失措地奔進我的辦公室,說:“財務跟我講,佳總公司昨天下午突然向我們律師事務所賬戶打進30萬元錢,財務說顧問合同不是解除了嗎,這是一筆什么錢?”
我跟助理說:“收到錢有什么好慌的,說明佳總公司遇到事了唄。”
我剛走出辦公室就遇到佳總一行四人,與我握手時神情都很緊張,急匆匆走進會議室召開緊急會議。
原來佳總公司昨天上午突然收到海關的扣貨通知,價值6000萬的貨物在海關被查封了,今天上午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因涉嫌侵犯競爭對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被起訴了。中級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查封了佳總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不動產,還查封了佳總及管理層的車輛,以及佳總公司的所有應收賬款。同時,歐美客戶那邊也收到了應付賬款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電子郵件。送達的起訴狀副本顯示,索賠金額高達兩個億。競爭對手與佳總之間長達十多年來的恩恩怨怨,可能是想在這個案件中一次性清算了結了。
事情來得突然,且聲勢浩大。
佳總及佳總公司現在是攤上大事了!
一時間,佳總公司再次陷入“四面楚歌”的艱難境地。競爭對手帶著強大的攻勢卷土重來,一場新的專利大戰一觸即發。佳總在來我們律所之前,先行支付了30萬的常年法律顧問費,一見面就說:“法律顧問合同我們昨天就續上了,今天直接過來談案件。”
應對專利侵權訴訟的第一要旨,在于務必讓海關放行被海關扣留的涉嫌侵權的貨物。因為專利訴訟的終極目的與目標價值是搶占市場份額,而非單純追求法庭上的勝負。
一旦海關扣留侵權貨物,且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若官司拖延兩三年,即便勝訴,貨物可能也早已失去市場價值,成為丟棄在海關倉庫的廢品,最后提取海關扣留貨物的殘值可能還不能與海關扣貨的倉儲費用相抵銷;即便訴訟速戰速決,僅拖延兩三個月,也會導致貨物錯過海外交貨期和市場銷售旺季,屆時客戶將不再接收貨物,訴訟贏了官司,卻可能丟了市場,贏也是輸。
想要讓海關放行被扣的涉嫌侵權貨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向海關提交知識產權權利證書,以此證明被查扣的貨物具備相應知識產權,且對方的舉報或申請保全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正當目的。當海關難以判斷貨物是否侵權的情況下,通常會選擇放行;第二,在提交知識產權權利證書后,還必須向海關提供與被扣貨物價值等值的物的擔保,或提供同等價值的現金擔保。
在為佳總公司免費擔任法律顧問期間,我們幫佳總公司策劃專利技術方案時,便提前預知了競爭對手即將采取的海關扣貨和訴訟保全措施。在進行專利布局時,我們將佳總公司新設計的產品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并已經取得了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在拿到專利證書的當天,便在海關總署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的海關備案登記。
這次佳總公司被海關扣留和法院查封的產品是完全按照新申請的專利證書中公開的技術特征生產的,與原告(競爭對手)被國家專利局維持部分有效的專利文件中的技術特征存在明顯的技術差異。
在收到海關扣留貨物的書面通知后,我們第一時間向扣貨的當地海關提交了我們新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以及佳總公司在海關總署的實用新型專利海關備案證明。扣貨當地的海關工作人員經初步技術比對,發現扣貨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以及海關備案登記的內容完全相同,遂將佳總公司申請海關放行的申請書提交海關法規處,海關法規處工作人員再次與原告(競爭對手)提交的專利證書文件進行技術比對之后,作出《不能認定專利侵權的決定》,告知競爭對手應在十五天內向扣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海關如果在十五天內未收到法院的訴訟保全通知的,將放行所有貨物。
三天后,競爭對手向海關扣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申請了財產保全。中級人民法院向佳總公司送達財產保全通知書,并實地查封被海關扣留的全部貨物后,我們接受佳總公司的委托,向訴訟保全的執行法院提出“訴訟保全執行異議”,并提交了佳總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海關實用新型專利備案證明,以及競爭對手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前向歐美客戶發送的《侵權警告函》,以證明競爭對手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存在“惡意訴訟”行為,并且有向歐美客戶發《侵權警告函》的惡意競爭行為在前,請求訴訟保全執行法院立即放行被海關扣留的貨物,佳總公司愿意提供與被查封扣留貨物價值等額的財產擔保。
訴訟保全執行法院采納了我們的意見,通知原告(競爭對手)變更訴訟保全措施,對海關扣留的涉嫌侵權貨物采取進行現場開箱抽樣封簽封存的訴訟證據保全措施,在佳總公司提供等額的財產擔保之后裁定放行被海關扣留的全部貨物。
扣貨當地的海關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原告(競爭對手)的起訴狀副本之后,將查封扣留的貨物全部現場開箱,與法院訴訟證據保全工作人員、原告代表、被告代表共同取樣并現場封存后,移交給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訴訟證據保全的封樣,將取樣完成之后的其余所有被扣留貨物作出《海關放行的決定》,被扣留的價值 6000萬的貨物除了現場封存的三件樣品之外,其余全部獲得放行。
專利訴訟的第一戰場首戰告捷,晚上佳總及管理層為我們團隊舉辦了一場慶功宴,并當場宣布“我們公司與律所團隊的五年法律顧問合同將不會改變。”
免費法律顧問服務期間的專利策劃及專利布局,為佳總公司贏得了專利訴訟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印證了“免費是最昂貴的費用”這一行業說法。
競爭對手在涉嫌侵權貨物被海關放行的過程中,才從申請海關放行的申請材料副本中發現佳總公司新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顯然,競爭對手在打這一場專利侵權的訴訟大戰前,其戰前準備工作顯然出現了瑕疵與失誤。
為了彌補專利訴訟前期準備的不足與過失,競爭對手的代理律師以專利侵權訴訟代理律師的身份,接受競爭對手的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宣告佳總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的申請,并提交了佳總公司曾經二次申請專利無效,卻被國家專利局維持部分有效的競爭對手的原專利文獻,作為技術比對文件。
競爭對手在提交了針對佳總公司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的申請書后,我們憑國家專利局受理專利無效申請的證明材料申請法院中止審理,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審理。
三個月后,專利口審結果出爐:佳總公司新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理由是“與專利對比文件在技術特征上構成等同”,被認定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佳總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無效決定書》后,非常不悅,專程帶著管理團隊到我們律師事務所召開緊急會議,在會議上,佳總及管理層人員不停地問我們:“我們的實用新型專利與競爭對手的實用新型專利構成等同,為什么國家專利局會受理我們的專利申請并且給我們發證?難道當時申請時受理的專利審查員不進行專利檢索嗎?我們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參照美國專利文獻增加了我們的創新設計,在我們申請競爭對手的專利無效時,國家專利局口審人員也認為他們的實用新型專利與中國、美國的專利均在技術上構成等同,為什么他們的實用新型沒有被無效掉,而我們同樣構成等同的專利卻被無效了?”
無論我們律師團隊現場給出多少專業性的解釋,“專利被無效”的結果是佳總所不能接受的,佳總及管理層的擔心是:“我們的實用新型專利被無效,而且被無效的理由是與競爭對手正在提起侵權訴訟的專利文獻構成等同,我們也找專業的律師和法官問過了,這將意味著我們被海關扣貨的產品構成侵權,我們公司提供了6000萬的海關放行貨物的擔保,而且在歐美客戶那邊公司以所有的貨款提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擔保,佳總還以個人財產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只要法院判決專利侵權成立,即使判賠的金額只有20萬元人民幣,歐美客戶也將會拒付貨款,海關放行貨物提供的6000萬擔保也可能會因為專利侵權成立而被海關罰沒,公司的損失將有可能超過兩個億。”
佳總是拍著桌子陳述的:“兩個億啊,你們律師團隊賠得起嗎?”
佳總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被無效,再一次將我們律師團隊推到“失去信任”與“丟失客戶”的風口浪尖上!
而且根據佳總及公司管理層的態度來判斷,如果輸了官司,可能會向我們律師事務所提出巨額索賠!
(《證據終結者》系知名律師張民元先生原創作品,律界之聲官網正以章節體形式持續連載中,敬請關注!)
作者簡介:張民元,男,一級律師。民革浙江省委會社法委委員,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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