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消防救援局發布了兩個文件,鏈接如下:
一個是征求有關養老機構如何防范重大特大火災采取措施的意見,一個是征求加強小型餐飲場所消防管理措施的意見。
靠山屯覺得有以下幾點可以討論:
1、國家消防救援局出的這兩份文件,它們的定位是什么?
這兩份文件,顯然不是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要走很復雜的程序,并且不能以文件形式發布,那么它們的定位就應該是規范性文件。
2、這兩份文件的出臺,應該經過什么程序?
如果上面說得對的話,那么規范性文件的出臺,要經過本級法制部門的審核,也就是說國家消防救援局的法制部門要對文件進行審核把關。審核什么呢,要審核是否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技術標準,如果有違反,則不能發布。
3、網友有關這兩份文件的兩個主要看法:
(1)不應該出臺。既然現行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已經明確了有關內容,比如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條件),養老機構的消防技術要求,為什么還要重復發文說這些事情呢?現在的問題不是沒有規定,而是規定太多、要求太細、標準過高,基層落地不了。
(2)違反上位法。比如餐飲場所都設兩個出口(樓梯),現行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上面沒有這個要求,如果提了這個要求,一是增加了社會成本,并且在實際中做不到,二是對基層執法人員加重了責任,將來事故追責可能會按這個文件的說法去追究監督員未抓好執行的責任。
靠山屯的話:
1、能公開征求意見是一個進步。過去搞專項治理,差不多就是和相關的一些部門溝通一下,然后就直接發文件了,印象中沒有怎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了,這是一個進步,是值得肯定的。
2、從法治角度來說,規范性文件不能違反上位法規定。規范性文件,必須在上位法的框架范圍之內提出要求,不能超出,一般情況下也不能隨意降低有關標準,否則就是法制審核部門失職,應該被追究責任。
有關于這個觀點,靠山屯和有關法學專家也溝通了一下:現實情況中,特別是發生了火災之后確實分析總結出了一些規律性的問題,應該要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但這些措施和之前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不能完全對上號,要新增一些或適當加強一些,這個時候出文件新增和加強了,當然是違反上位法的,但從實際角度來看如果有利的話,應該如何選擇?
法治專家的意思是:要先修訂上位法,不能直接用文件來決定,否則隨意性太大,大家都這么干,法律法規就形同虛設了。
靠山屯同意法治專家的看法。同時,也覺得目前的情況下,會有適當變數。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存在質量不高的問題,也存在部門立法的問題,完全照之前的做,可能某些方面在實際中效果更差,而且一時半會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也沒辦法修訂。倘若大家都覺得某條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是經濟可行的,則實際操作中有可能突破這些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雖然違法,但確實有效,當然這個確實不是法治思維。
3、專項治理要做減法。專項治理,首先是要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先把火災事故的教訓弄準;其次,要有針對性地去抓某幾個能落地的點,能把這幾個點抓實抓落地,就已經減少了很大的風險,不要面面俱到,不要想畢其功于一役。
少發牢騷,不要抱怨,大家都想辦法、出主意,這樣慢慢地才能進步。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屯主微信號:ifir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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