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種子公開銷售后,如何認定權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認定權利人是否對于育種材料技術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宜過于嚴苛
閱讀提示:李營營律師團隊項下的商業秘密爭議與保護業務,不僅僅包括律師團隊協助企業制定保密體系、幫助企業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減少泄密事件發生,還包括在企業發生被侵權事件時,律師團隊及時有效協助企業打擊離職員工、惡意競爭對手;在離職員工、合作方被起訴侵犯商業秘密時協助被告方阻擊。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多篇裁判文章。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為集中展示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發布。本文重點聚焦該摘要中與商業秘密有關的案件,逐一梳理,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對于育種材料技術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對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
案情簡介:
1、2017年1月1日,原告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穗種業公司”)制定保密制度,規定公司的育種技術資料、育種樣品等屬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并與員工分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對種子育種方法、育種親本、用于繁育種子技術材料、繁殖材料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
2、2020年9月12日,原告華穗種業公司與合作方簽訂萬糯2000”玉米品種委托繁育合同,合同約定合作方應按計劃生產的合格種子全部交給華穗種業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銷售,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合作方應對華穗種業公司提供的自交系親本種子要負責保密,不得向外擴散。
3、2020年9月21日,華穗種業公司向涼州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對搏盛種業公司繁育的玉米進行取樣。經鑒定,取樣品與“萬糯2000”玉米品種極近似或相同。
4、被告搏盛種業公司認為,“W68”是公開銷售的產品,華穗種業公司并沒有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防止“W68”為他人知悉,不屬于商業秘密。
5、2021年7月15日,蘭州中院作出(2020)甘01知民初61號判決書,認為華穗種業公司與“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育種者、公司高管、委托制種企業簽訂保密協議,制定公司保密制度等方式對“W68”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案涉技術信息屬于非公知信息且具有商業價值,支持原告華穗種業公司訴訟請求。搏盛種業公司認為案涉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W68”玉米植物新品種已經公開銷售,華穗種業公司對“W68”玉米植物新品種是否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最高法院裁判要點:
1、對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程度是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而不是萬無一失。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作為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認定保密措施時,應當考慮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
2、對于育種材料技術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對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植物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進行光合作用,“W68”作為育種材料自交系親本,必須施以合理的種植管理,具備一定的制種規模。在進行田間管理中,權利人對于該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因此,對于育種材料技術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對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
3、本案中,原告華穗種業公司對內對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1)對內而言,華穗種業公司內部有保密制度,規定了公司育種技術資料、育種樣品以及育種親本等繁殖材料屬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規定了公司相關人員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對種子育種方法、育種親本以及用于繁育種子的技術資料、繁殖材料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離職時應當將自己持有的所有商業秘密資料等物品移交指定人員并辦妥相關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2)對外而言,華穗種業公司與其有委托制種關系的案外人金源種業公司簽訂的《委托繁種合同》中約定,繁育品種名稱予以代號,金源種業公司按計劃生產的合格種子全部交給華穗種業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銷售,并對華穗種業公司提供的自交系負責保密,不得向外擴散。在金源種業公司委托前述村民委員會制種的繁育合同中,約定親本種子不外流、不自留。
(3)本案并無證據證明“W68”已被受委托制種單位非法披露、擴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綜合考慮雜交育種的行業慣例、繁育材料以代號稱之、制種行為的可獲知程度等因素,華穗種業公司采取的上述避免親本被他人非法盜取、獲得及不正當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
案例來源:
《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本案入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種材料的商業秘密案件,判決明確了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推動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李營營律師點評: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對于原告方代理律師而言,論證原告對其主張法院保護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是訴訟“守方”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不少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師因為這項工作沒做好直接導致敗訴。
對于被告方代理律師而言,論證原告未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正常情況下不足以防止泄露,則是作為“攻方”訴訟策略的重要一環,不可忽視。
在李營營代理的某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中,精準識別到控告單位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在保密措施方面的重大漏洞,全面論證控告單位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得到了檢察院的認可,從而使委托人免于刑事處罰。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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