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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的背景下,因不動產征收補償引發的家庭繼承與析產糾紛案件呈顯著增長態勢。本案涉案各方就拆遷安置權益分配產生重大分歧,爭議焦點涵蓋物權歸屬、繼承法律關系認定及財產分割等多重法律問題。本文將結合案件事實與現行法律法規,系統梳理家庭財產糾紛中的法律適用邏輯,以期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專業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拆遷背景
李明與周芳是夫妻,育有女兒李婷,還收養了兒子李強(未辦理收養登記) 。李強與妻子王娟育有一子李小強。2017 年,李明因病離世,生前未留下遺囑。
早在 2010 年,李家位于F號院的宅基地遇拆遷。周芳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和《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獲得四套定向安置房(一號、二號、三號、四號房屋),以及扣除購房款后的剩余拆遷補償款 73 萬余元 。
(二)爭議焦點與雙方主張
李強、王娟、李小強向法院起訴,要求:
判令一號、二號、三號房屋由李強、周芳、李婷法定繼承;
對 73 萬余元拆遷補償款在李強、王娟、李小強及周芳、李婷之間進行分割;
訴訟費用由周芳、李婷承擔 。
他們稱,李強婚后一直與李明、周芳共同居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過增建修繕,一家三口戶口也在拆遷院落,應參與拆遷利益分配。
周芳和李婷則堅決反對:
房產分割:四套房屋應一并析產繼承,李強名下的四號房屋也需納入分配,不能只分割周芳和李婷名下房產;
貢獻認定:房屋由周芳、李明出資建設,李強未參與,無權分割補償款;
遺產處理:拆遷利益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出周芳 50% 份額,剩余作為李明遺產在三人中繼承;
贍養爭議:李婷在李明生病期間承擔大量費用,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李強未盡贍養責任,應少分或不分。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房產分配: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婷名下,二號房屋登記在周芳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李婷女兒名下,四號房屋登記在李強名下;
房屋建設:雙方對建房出資存爭議,李強提供的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未被采信;
拆遷協議:明確宅基地面積、補償項目及金額,四套安置房購房款從補償款中扣除;
贍養情況:雙方均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均無充分證據 ;
財產變動:周芳已將三號房屋贈與外孫女并完成過戶 。
二、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權屬認定
法院認為,27 號院房屋主要由周芳、李明夫妻共同出資建設。雖李強主張參與建房,但證據不足,難以認定其作出主要貢獻。因此,房屋及拆遷權益應優先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安置房分配效力
李強、李婷分別與周芳、甲公司簽訂合同,完成房屋登記。該行為可視為家庭成員對安置房的分家析產,各方已用行動認可分配方案,且無明顯不合理之處,應受法律保護。
(三)遺產繼承規則適用
李明去世后,因無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周芳、李強、李婷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遺產。但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屋貢獻、贍養情況等因素,對二號房屋份額進行了酌情調整,并認定三號房屋已贈與完成,不再參與分割 。
(四)拆遷補償款分割
法院結合建房貢獻、家庭情況,酌情確定李強一家分得 18 萬元補償款。因無證據證明李明去世時其補償款份額尚有剩余,故不再對該部分遺產進行分割。
三、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四號房屋歸李強、王娟、李小強所有;
一號房屋歸李婷所有;
二號房屋由周芳占 16% 份額,李強、李婷各占 42% 份額;
周芳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給付李強、王娟、李小強拆遷補償款 18 萬元 。
四、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分配防坑指南
提前規劃:涉及拆遷、繼承等重大財產變動,建議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或家庭財產協議,明確分配方案,避免糾紛。
保留證據:對建房出資、贍養支出等關鍵事實,務必保留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 。
合法收養:收養子女需依法辦理登記,否則可能影響繼承權認定 。
(二)法律程序注意事項
證人出庭:證人證言原則上需出庭作證,否則可能不被采信;
時效把握: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期限可能喪失勝訴權 。
(三)專業法律建議
家庭財產糾紛往往涉及親情與利益的雙重矛盾,處理不當極易激化矛盾。遇到類似問題,建議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理性解決,既能維護權益,也能最大程度減少對親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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