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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登記的名字不同,卻主張擁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額?多份法院判決都未能厘清的家庭房產糾紛,究竟暗藏哪些法律玄機?今天,專業律師通過真實案例,帶你揭開房屋共有份額爭議的真相,看懂房產糾紛中的維權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房屋初始分配
1972 年 1 月,陳明與李強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子,長子李剛、次子李勇。1990 年,拆遷指揮部因拆遷問題起訴李強、陳明,朝陽區法院作出判決書,明確安置安苑北里的二號三居室一套,同時表明欠一號獨居室一套,并指出李強夫婦拒不搬遷,要求其履行相關義務。
1995 年,陳明起訴李強離婚,朝陽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準許二人離婚。同時規定,本區安苑北里二號三居室由陳明繼續租住,一號獨居室由李強繼續租住。此后,李剛、李勇跟隨陳明在二號三居室居住生活。
(二)房屋產權變動過程
2000 年 12月 22 日,李強與周芳登記結婚。2003 年 3 月 1 日,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李強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將一號房屋出售給李強。同年 7 月,李強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證 。2011 年 10 月 17 日,李強將一號房屋過戶至李剛名下,雙方在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備案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
2012 年,周芳起訴李強、李剛及第三人李強,要求確認李強與李剛就一號房屋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所有權變更到李強名下。朝陽區法院作出判決書,駁回了周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件庭審筆錄顯示,李剛、李勇承認拆遷安置的兩套房屋有他們的產權份額,但不清楚具體份額,且未進行明確分割;李強也認可兩個兒子有產權份額。目前,二號房屋登記在陳明名下并由其居住,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剛名下。
(三)雙方爭議焦點
李勇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決李剛歸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屬于自己的三分之一份額,并由李剛承擔訴訟費。李勇認為,此前的法院判決和庭審筆錄能證明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產權份額 。
李剛則辯稱,判決書已明確安苑北里的兩套房屋是全家分配房,如今二號房屋在陳明名下,一號房屋在自己名下,李勇要求一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不成立。同時,判決書判決父母離婚后,各自手中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基于此,不存在李勇所述的歸還份額情況 。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在本案中,李強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并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證,后又將房屋過戶至李剛名下,且判決書已確認李強與李剛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行為有效。因此,從法律層面看,李剛是一號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二)共有份額主張的合理性分析
雖然此前案件庭審筆錄中各方承認李剛、李勇對兩套房屋有產權份額,但未明確具體份額 。在二號房屋、一號房屋已分別登記在陳明和李剛名下的情況下,這種登記狀態可視為對房屋產權的一種實際分割。這種分割方式既符合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也有利于保障雙方的生產和生活需要 。李勇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其他約定或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僅依據模糊的份額陳述主張一號房屋三分之一份額,缺乏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公平原則。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勇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且不符合公平原則,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勇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產權登記的重要性
明確權屬關系:房屋產權登記是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關鍵依據,無論是購買、繼承還是贈與房屋,都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確保產權清晰。
避免糾紛隱患:在家庭房產分配中,若涉及共有產權,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各自份額,并進行產權登記 。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容易引發后續糾紛,且難以舉證。
(二)房產糾紛中的證據留存
保留關鍵材料:涉及房屋交易、分配、贈與等情況,要妥善保存購房合同、產權證書、判決書、協議書等相關文件。這些材料在糾紛發生時,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
固定證據形式:對于口頭約定、協商過程等,可通過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方式固定證據,增強證據的證明力 。
(三)法律風險的防范建議
及時行使權利:發現自身房產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拖延時間可能導致證據滅失、超過訴訟時效等問題,增加維權難度。
咨詢專業律師:房產糾紛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和程序,遇到問題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制定合理的維權策略。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問題,歡迎私信,專業律師將為你提供一對一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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