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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能否享有回遷房安置權益?預購協議的法律效力又該如何界定?這起涉及拆遷安置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僅關乎當事人切身利益,更折射出拆遷領域復雜的法律問題。作為專業律師,將從案件事實、法律分析、裁判依據等維度,為您深度解析其中的法律邏輯與維權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拆遷背景
2009 年 12月 18 日,因舊村改造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張氏家族所在村莊啟動拆遷程序。張建國作為家庭代表,與甲公司(拆遷人)簽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彼時,張建國家庭人口共 5 人,包含其本人、兒子張立、兒媳李芳(登記時處于懷孕狀態)等 。協議明確,拆遷范圍內宅基地面積 467㎡,建筑面積 612.27㎡,甲公司應支付拆遷補償補助款共計 1403525 元,涵蓋宅基地區位價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償及各項補助獎勵費用 。
(二)預購協議簽訂與爭議產生
2012 年 2 月 18 日,李芳誕下女兒張小雅。同年 3 月 19 日,張立與乙公司(承建方)簽訂《房屋預購協議書》,約定為張小雅預購一套 54 平方米的回遷房,戶型為 A2 或 F,并明確張小雅為該預購房唯一回遷人口 。協議同時規定,原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廢止,購房以本預購協議為準。
然而,2023 年回遷安置工作啟動時,甲公司與乙公司以張小雅出生時間不符合“2010 年 11 月15 日(含當日)之前出生予以安置” 的回遷安置方案為由,拒絕向其出售回遷房 。此外,針對張氏家族主張的窗戶補助款(9.7 平方米 ×600 元 / 平,計 5820 元)及房屋面積綜合補助費(54 平方米 ×400 元 / 平,計 21600 元),二公司辯稱該款項應由村經濟合作社支付,與己無關。為此,張立與張小雅作為共同原告,將甲公司、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預購協議有效,并支付相關補助款 。
(三)雙方主張與證據交鋒
原告舉證與主張:
提交出生證明、《房屋預購協議書》、定向安置房項目購房手冊等證據,證明乙公司已通過協議確認張小雅的被拆遷人身份。
強調乙公司作為回遷房建設主體,有權對拆遷安置待遇作出約定,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
指出 2023 年出臺的回遷安置方案屬于滯后性文件,不能否定 2012 年已簽訂協議的法律效力 。
被告抗辯與證據:
對《房屋預購協議書》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協議屬于預約合同,并非正式購房合同,且原拆遷補償協議已履行完畢,不存在廢止一說。
提交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財政局文件等,其中明確回遷安置方案中新生兒安置時間節點為 2010 年 11 月 15 日之前,主張張小雅不符合安置條件。
辯稱窗戶補助款和綜合補助費的支付主體為村經濟合作社,并非甲、乙公司 。
(四)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經核實,甲公司、乙公司自 2007 年起存在股權關聯關系,乙公司為甲公司控股子公司,具備回遷房建設相關資質。
《房屋預購協議書》雖無簽訂時間和負責人簽名,但加蓋乙公司公章,二被告對協議真實性予以認可 。
二被告未能提供 2012 年簽訂協議時適用的 “新生兒安置時間節點”相關政策依據,僅以 2023 年文件抗辯 。
關于補助款支付主體,現有證據表明相關款項實際由村經濟合作社發放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合同效力判定需考量主體適格性、意思表示真實性及內容合法性。本案中:
主體適格:乙公司作為回遷房承建方,且與甲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具備就回遷房安置事宜簽訂協議的主體資格 。
意思表示真實:張立與乙公司簽訂《房屋預購協議書》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無證據表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內容合法: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為預約合同,但不影響其法律效力認定 。
(二)拆遷安置政策的適用爭議
被告以 2023 年出臺的回遷安置方案中新生兒安置時間節點為由拒絕履約,該主張存在明顯法律漏洞。依據 “法不溯及既往” 原則,新政策通常不能對其實施前已形成的合法法律關系產生溯及力 。本案中,《房屋預購協議書》簽訂于2012 年,彼時并無明確政策限制張小雅的安置資格,且乙公司已通過協議對其身份予以確認 。因此,被告以2023 年政策對抗 2012 年協議,缺乏法律依據 。
(三)補助款支付責任的界定
原告主張的窗戶補助款及房屋面積綜合補助費,未在《房屋預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無明確約定且被告已證明款項實際支付主體為村經濟合作社的情況下,原告要求甲、乙公司承擔支付責任,于法無據。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立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屋預購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關于原告主張的補助款,因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支撐,且原告已在庭審中撤銷該項訴訟請求,法院未予處理 。最終判決確認《房屋預購協議書》有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協議簽訂要點
審查主體資質:簽訂協議前,務必核實對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授權,可通過政府公示信息、企業登記資料等途徑進行查詢。
明確合同條款: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涵蓋房屋面積、價格、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留存完整證據:對協商過程、協議簽訂、款項支付等環節,均應保留書面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為后續維權提供堅實支撐。
(二)政策變動應對策略
關注政策時效:密切關注拆遷安置政策動態,明確政策適用范圍及時效,避免因新舊政策沖突導致權益受損 。
及時協商變更:若政策調整影響協議履行,應及時與拆遷方溝通協商,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重新明確權利義務 。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介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專業法律咨詢:涉及拆遷安置等重大事項,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對協議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規避潛在法律風險。
積極依法維權:若發現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注意訴訟時效,避免因超過時效導致權利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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