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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張三在2020年9月4日加入中某公司,任職兩年多后,與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簽了一份看起來一錘定音的《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與公司所簽《勞動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經協商一致,本人于2022年3月11日完成工作交接,工資發放至3月底,2022年4月1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6684.84元。雙方互不追責,不再有勞動爭議。特此切結。」
張三簽字那天是2022年3月21日。
事情本來應該就此結束,直到她在4月24日驗血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了。
于是,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主張《切結書》是「重大誤解」,因為當時不知道自己懷孕。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請求,裁定合同應續延至「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但公司不服,選擇起訴。
一審法院:懷孕不是「重大誤解」,簽字就是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焦點,是張三簽署《切結書》時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重大誤解」,從而可以撤銷該協議。
根據《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標的、對方等發生錯誤認識,導致行為后果與主觀意圖明顯不符,并造成重大損失。
但張三的情況是:她在簽字那一刻,明確知道這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明確知曉工資發到哪天、補償金多少、什么時候正式解除,條款寫得清清楚楚。整個流程合法合規、協商充分、簽字自愿,沒有任何公司脅迫或誤導的跡象。
更重要的是,公司在整個協商期間,并不知曉張三已懷孕。法院據此認定:張三對自己懷孕一事的認知延遲,是她對個人身體狀態的判斷失誤,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重大誤解」。
所以,一審法院判定: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22年3月31日終止。
張三上訴:我不是有意隱瞞,公司也沒強迫我,但我確實是孕婦??!
她不服,繼續上訴。理由也很現實:簽協議時確實不知道懷孕,一旦知道了肯定不簽。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合同也應延續至「三期」結束。
她希望法院能考慮這個特殊情況,判令恢復勞動合同關系。
但二審法院依舊保持了清醒。
二審法院:協議有效,「三期保護」不是補救手段。
法院指出,《勞動合同法》第45條所保護的是「合同期滿」情形下的女性職工,比如公司通知你合同到期不續了,但你此時正懷孕,那么公司就必須順延合同到「三期」之后。
但本案中,并不是合同自然到期,而是張三和公司「協商一致」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她簽了協議、拿了補償,公司也在流程上履行完畢。這樣的解約方式,并不適用「三期順延條款」。
而張三提出的「重大誤解」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她并非對協議內容有誤解,而是對自己身體狀況的認知滯后,不能因為后知后覺,就否定自己曾經做出的有效法律行為。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認勞動合同已解除,不予恢復。
另一地法院也判了類似案子,結論一樣。
2023年,上海法院也處理了一起高度相似的案子,主人公叫張曉君(化名)。
她在2020年2月與公司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補償金、日期、交接事項都寫得明明白白。2月20日剛簽完,2月24日開始休婚假,3月11日才告知公司自己懷孕。
然后她提出:因為協議解除日是3月20日,而我在3月11日就已經懷孕并告知你們,所以你們的解約不成立,合同應該自動順延。
法院依然沒有支持。
理由很簡單:這是協商解約,不是自然期滿。協商解約的前提是雙方自愿、條款明確、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三期保護條款」只適用于自然期滿,不適用于協商解約的情況。
張曉君以「懷孕后悔解約」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同樣被判駁回。
法律啟示:保護你沒錯,但自愿簽字不能當兒戲。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法律當然保護女性職工的孕期權益,但前提是你不能自己先放棄。協商解約是一種權利,但也意味著你在簽字那刻就已經作出了承諾。
懷孕當然是人生大事,但也無法成為推翻合法協議的理由。否則,協商解約將淪為空談,公司用工秩序也將被破壞。
所以,無論你是雇員還是雇主,簽字前要三思,簽字后就別再翻舊賬。畢竟,法律的保護是有限的,而契約的尊重,是社會運轉的基本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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