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確保國家實現稅收收入的一種執行手段,其法律性質是一種執行罰,因此稅款滯納金不應當超過稅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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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
四川省會理市人民法院(2024)川3402民初41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國家稅務總局米易縣稅務局
被告:攀枝花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
4.案例來源:北大法寶
基本案情
攀枝花市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礦業”)進入破產重整(實質合并重整)程序后,國家稅務總局米易縣稅務局(以下簡稱“米易稅務局”)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主張稅款本金16,380,114.99元及滯納金16,179,247.31元(合計29,334,702.08元)。管理人經兩輪復核后,最終將債權金額調整為29334702.08元,其中本金為16,380,114.99元,債權性質為稅款債權,滯納金調減為12954587.09元,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未確認超過本金部分的滯納金2,345,716.11元。米易稅務局對此不服,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訴辯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1.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5條的規定,稅收滯納金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無上限;
2. 征收稅款滯納金為稅收征管措施,不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3. 《稅收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屬于同一位階,應稅收事項而言,《稅收征管法》(特別法)應優先于《行政強制法》(一般法)適用。
被告抗辯:
1.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5條,滯納金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過稅款本金;
2. 滯納金系執行罰,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3.根據國稅總局政策法規司對《行政強制法》的解讀,稅收滯納金的金額問題應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案件焦點
加收的滯納金能否超過滯納稅款的數額。
歷審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會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2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不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滯納金。按照《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加處滯納金屬于行政強制法設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之一。作為規范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一般性程序法,對行政強制進行統一規范。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除法律明確規定有例外情形外,亦應當遵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符合行政強制法第45條的適用條件,應當遵守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稅務機關遵守該限制性規定,有利于在稅收征收管理和相對人利益保護之間形成均衡,有利于督促稅務機關積極履職,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判決駁回米易縣稅務局的訴訟請求。
學習與思考
一、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是本案裁判的關鍵
本案中稅務機關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主張加收滯納金的行為系征稅行為,并主張應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滯納金征收標準、征收期限的相關規定,主張滯納金無上限。但滯納金與稅有本質的不同。稅收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是國家依法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其直接產生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確保國家實現稅收收入的一種執行手段,其以納稅主體不按期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1]其法律性質是一種執行罰。因此,稅收滯納金應當受到《行政強制法》第45條的規制。
二、比例原則在本案裁判中的運用解析
通說認為,比例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是指公權力機關在實現法定目的時,所采取的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不得對公民權利造成過度限制。比例原則的核心目的在于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主要包含三個子原則:1、合目的性原則,即手段應當有助于實現既定目的。2、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可行手段中,選擇對個人權利限制最小的方式。3、均衡性原則,手段產生的社會效益應大于對個人權利的損害。在本案裁決說理部分,審判法院認為,“限制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本金,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避免給相對人造成過重的金錢義務負擔”,這種說理論證體現了合目的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最小損害原則)。此外,“在稅收征收管理和相對人利益保護之間形成均衡,也有利于督促稅務機關積極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這些論證體現了均衡性原則和合目的性原則。
三、關于法律效力位階與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了滯納金的征收標準和起始期限,但是未規定征收滯納金的截止期限。對于征收滯納金起止期限的完整規定體現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5條,而《行政強制法》45條則明確限定滯納金不得超出本金。按照《立法法》第103條的規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特別法未作規定時適用一般法”,依據該原則,《行政強制法》作為一般法優先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特別法)適用?!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在效力位階上屬于行政法規,低于《行政強制法》的效力位階,按照《立法法》第99條的規定,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適用。綜合上述兩點,稅收滯納金應受《行政強制法》第45條2款的限制,即不得超過本金。
注釋:
[1] 參見張峰振:《稅款滯納金的性質與法律適用——從一則稅款滯納金糾紛案談起》,載《河北法學》2025年1月第1期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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