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化縣林業和草原局公布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隆化縣新村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準、長期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地的違法行為作出嚴厲處罰,罰款金額312156元,并責令其限期恢復被破壞的植被。
經隆化縣林業和草原局依法查明,新村礦業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至2023年底期間,在未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隆化縣韓麻營鎮小烏蘇溝村二道溝陰陽坡區域堆渣。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0.52公頃(7.8畝):經專業鑒定,恢復該區域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為104052元。非法占用其他草地0.984公頃(14.76畝):經鑒定,該地塊近三年平均總產值為1107元。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獲取了詳實的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調查意見書以及當事人身份證明等證據,確證了其違法事實。
新村礦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占用林地需經審核批準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關于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非法占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原則,隆化縣林業和草原局最終適用處罰標準更嚴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并參照《河北省林草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的“嚴重”裁量幅度,責令限期新村礦業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前,恢復被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同時恢復被占用草地的草原植被。按恢復林地植被和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04052元的三倍,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整(¥312156.00元),處罰時間2025年6月24日。
處罰決定書要求新村礦業有限公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賬戶(中國建設銀行隆化支行)。逾期不繳納的,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該公司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隆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隆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隆化縣林業和草原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隆化縣新村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北京首鋼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河北遠通礦業有限公司組建的合營公司,兩個股東股比各占50%,注冊資本壹億元,法定代表人趙志峰。公司位于承德市隆化縣南部20公里處,緊鄰S256承圍支線公路,距“承隆鐵路線”韓麻營站12公里。是集含磷鈦低品位鐵礦石開采、鐵磷鈦精粉及建筑砂加工生產、銷售為一體的冶金礦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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