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重慶合川法院
趙怒于2008年1月8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2011年11月1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趙怒擔任總務部總監。
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內容為:“趙怒:因你嚴重違紀,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公司決定2020年3月9日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趙怒在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同事,進行人身攻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第二,趙怒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
《員工手冊》規定:“有下列違紀事件之一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3)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生辱罵、打架、斗毆(打架、斗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
公司稱趙怒在集團全國管理會議中辱罵公司CEO王某,進行人身攻擊,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屬于嚴重違紀。并提供電話會議錄音,內容如下:
王某(公司CEO):OK,你們還有什么問題沒有?因為好多人問這個結構,所以我趕快開個會給大家通報一下,別影響大家做那個內容。
趙怒:我有點問題噢。
王某:嗯,你說。
趙怒:我手機看不太清楚,發的什么新的組織結構。我聽你口頭講,說是行政中心,總務部是放哪了?那么現在的現狀是,總務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面?我沒有搞明白,那咱們現在的直屬領導是誰?
王某:直屬領導是行政中心的高級總監,我剛任命的是崔某。
趙怒:噢,那我們這樣的會議就是通報一下,是嗎?
王某:我任命總監難道不是通報嗎?
趙怒: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啊?
趙怒: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征求意見?
趙怒: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王某: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趙怒:那你就這么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王某:你這么說話本身就是他媽的有病(此處為加重語氣)。
趙怒:你媽逼你媽逼,你還罵人,你個狗操的。
王某:你有這么跟上級領導說話的嗎?你懂不懂規矩?
李某:我已經把他移除了
此后另有一位女性發言稱“這什么素質啊,有病吧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
王某繼續發言稱“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趙怒認可上述錄音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稱王某與趙怒在工作中發生語言沖突,因部門架構調整對趙怒不利,趙怒進行合理詢問,但未得到合理答復,王某先對趙怒進行的挑釁和辱罵,趙怒才做出了語言的應激反應。
勞動合同解除后,趙怒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趙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僅針對趙怒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某公司主張趙怒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怒存在上述情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某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某公司主張趙怒在某公司教育全國校區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并就其主張提交了會議錄音。
經核對,上述錄音顯示就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趙怒個人職務調整,公司總裁王某與趙怒發生爭議,王某首先出言不遜,之后趙怒予以言語反擊,趙怒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趙怒進行言語回擊,鑒于此次事件屬于因各方情緒激動引發的偶發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語失當之情形,均存在一定過錯,故在公司未對王某等人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針對趙怒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趙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趙怒在管理人員會議上多次出言不遜,公司負責人提出異議后,趙怒直接進行辱罵、人身攻擊,技術人員馬上將趙怒移除,否則趙怒會一直辱罵下去,其行為已嚴重公司員工守則,公司有權予以辭退趙怒。
二審判決:公司總裁謾罵在先,之后趙怒才予以言語反擊,公司僅針對趙怒做出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趙怒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趙怒存在上述情形,故某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主張趙怒在管理人員會議中,辱罵其公司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于嚴重違紀。但是,一方面,該事件系由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趙怒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某公司一方。
另一方面,錄音顯示,系公司總裁王某謾罵在先,之后趙怒才予以言語反擊,趙怒被移除會議后,王某等人又對趙怒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趙怒做出處理,顯然,某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趙怒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京01民終8410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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