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鄰居間“換地種”是常事:你家菜地離井近,我家稻田光照好,換著種方便又省心。但最近有鄉親犯愁:十幾年前換的地,現在還能換回來嗎?全國鄉村振興調研中心提醒大家先搞懂法律上的土地置換門道,不然可能吃大虧!
一、換地種分兩種:經營權置換和承包權置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土地置換分兩種性質,法律后果大不同:
1.經營權置換(臨時換種)
啥意思:只是交換土地經營權,所有權還是各自的,相當于“借地種”;
能不能換回:
? 簽了書面合同:到期后可按約定換回;
? 口頭約定:沒說死期限的,隨時可協商換回,但最好補簽協議(《民法典》第469條)。
2.承包權置換(徹底換地)
啥意思:連土地承包權都換了,重新確權登記,拿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能不能換回:
? 一旦確權發證,法律上土地就歸對方了,反悔沒用!這相當于 “賣地”,除非對方自愿退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
二、想換回地?先做這3件事!
翻證據:找出當年換地的合同、村委記錄,或找鄰居作證;
看確權:查自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登記的是不是原地塊;
分情況處理:
若是經營權置換,可協商或起訴要回;
若是承包權置換且已確權,只能和對方協商補償,不能強行換回。
給鄉親的提醒:
換地種雖方便,一定要分清“臨時換”和“徹底換”!現在土地確權了,建議把口頭約定補成書面合同,寫明“經營權置換”及換回條件,避免以后扯皮。你家換過地嗎?現在遇到啥問題了?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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