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8個“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北京四中院作為集中審理北京海關緝私局查處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該院十年來審結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情況進行通報,并發布七個典型案例。北京青年報記者在會上了解到,十年來,該院審理案件中超98%走私毒品犯罪人員被判實刑。
隨著制毒技術的發展 掩飾走私毒品的方式日趨多樣化
據北京四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王運濤介紹,十年來北京四中院共審結一審走私毒品犯罪案件56件,在案件量分布上,2015年到2023年整體上較為穩定,自2024年開始,呈現一定上升趨勢。61名被告人中,判處實刑的60人,占98.3%,其中,拘役2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2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33人,無期徒刑及以上11人;宣告無罪1人。程序方面,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案件20件,占比為35.71%。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能息訴服判,不上訴的有46件,占全部案件數量的82.14%。
據了解,在犯罪方法上,被告人大多采用貼身藏匿或人體藏匿毒品的方式走私入境,如將毒品藏在所穿用的鞋底內、身體隱私部位內等。還有的案件,被告人將毒品藏匿于經過改裝的儀器、設備等物品中,利用國際物流寄遞走私出境。隨著制毒技術的發展,掩飾走私毒品的方式亦日趨多樣化,在傳統“物理”隱藏、夾帶等方式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出利用物質間合成、分解等化學反應掩飾毒品走私的行為。同時,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毒品類別也日益多樣,在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卡因等傳統毒品之外,甲喹酮、芬特明、MDMA等新型毒品、新型精神活性物質等不斷涌現,且占比逐年增多。此外,被告人主觀故意認定爭議較大也是此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鮮明特點。例如,貼身藏匿毒品入境的,辯稱是受他人指使,不明知走私對象的性質及毒品類型;郵寄毒品入境的,辯稱不知道郵寄的物品屬于毒品,或者辯稱為他人收取、郵寄物品等。
通報會上,王運濤副院長還介紹了該院在審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的工作機制和主要做法。他表示,北京四中院在嚴厲打擊走私毒品犯罪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當前毒品犯罪復雜形勢下,通過發揮專家智庫作用及開展專業培訓等方式不斷提升審判專業能力建設。對于涉外籍被告人的毒品案件,嚴格落實涉外案件辦理的程序要求,充分保障外籍被告人訴訟權利。此外,該院還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在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等方面積累了不少有益經驗。
向境外售化學品還附“煉毒教程” 被告人向他人傳授制毒犯罪方法獲刑
北京四中院刑庭庭長張勇在會上通報了七個走私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大宗、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懲治”“跨境走私毒品藏匿方式升級”“部分涉案人員未到案時從犯的認定”“主觀明知的判斷”“以化學方法掩飾走私毒品行為的準確認定”等問題。典型案例歸納了十年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匯總了北京四中院審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做法。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用盡各種方法藏匿毒品,其中的柯某甚至向他人傳授制毒犯罪方法。
據介紹,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柯某某多次向境外客戶銷售某化學品。2020年,柯某某委托某貨代公司,將上述化學品出口至境外并如實向海關申報。同時,柯某某與境外買家在微信聊天時多次講解了利用該種化學品分解后的產物生成毒品的化學反應方法。
法院認為,被告人柯某某向他人傳授制毒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據此判決:被告人柯某某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張勇表示,該案系以化學方法掩飾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而該案中走私的直接對象不在我國現有列管物質范圍內,但該化學品的合成物質和水解后自然生成的物質均為列管物質。涉案行為系通過對管制物質的改造或偽裝,利用化學反應生成的未列入管制范圍的物質,來逃避海關監管,以達到利用走私的物質在境外合成毒品的目的。柯某某向境外買家傳授制作毒品方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該方法為犯罪方法,可以認定柯某某實施了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可以認定柯某某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王運濤表示,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北京四中院立足審判職能,聚焦新型毒品犯罪趨勢,通過系統性學習與實踐探索提升專業素養。在相關疑難案件辦理中,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多次赴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北京禁毒科技中心等部門咨詢相關毒品領域專家,請教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同時,多次選派骨干法官參與禁毒領域專業培訓,邀請行業專家講座授課,深入了解毒品理化特性、鑒定技術等前沿知識,確保在疑難案件辦理中精準把握專業問題,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審判質效。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汪浩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