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十年砍柴
今天的國人把左宗棠當作大器晚成的勵志典范。他終身一介舉人,如果不是因為太平軍進入湖南,40歲的他出山輔佐湖南巡撫張亮基,他可能一輩子終老在鄉下,不會有平定西北、收復新疆那樣的曠世功勛,中國的近代史也許會改寫。
其實,左宗棠早年就文名遠播,他比曾國藩小1歲,道光十二年(1832)參加湖南鄉試中舉時才20歲,曾國藩在道光十四年才中舉。左宗棠連續參加三次會試都名落孫山,于是下決心不再進京會試。他在道光十五年進京參加的第二次會試,進士功名失之交臂,如果這次他中了,在科場上則是曾國藩的前輩,因為曾是道光十八年的進士。——左宗棠一生對曾的學問和功業頗不以為然,良有以也。
左宗棠這次會試,進士得而復失,完全是因為他被“調劑”了。會試結束后,他已經被錄取為第十五名(應該是湖南參加會試的舉子排名,會試中式者稱貢士,然后參加殿試,一般都會全部成為進士,只是排名和會試有差別),事后禮部發現湖南省多錄取了一名,而湖北省少錄了一名,于是便把他的“貢士”資格取消掉,調劑給湖北。
站在個人角度來看,左宗棠真是太冤了。如果當初不是被調劑,他順利參加殿試,沒準會取得比曾國藩“同進士”更好的名次。但是在帝國的制度安排下,個人這點委屈算什么呢?
湖南湖北原來都是湖廣省,康熙年間分省,雍正初分闈——即湖南省會長沙單設鄉試考場,湖南生員不用再遠赴武昌鄉試了。原來朝廷給湖廣省的鄉試名額也分配給兩個省。
明清兩代,科舉制度日趨嚴格,當然也可以說更加僵化了。鄉試,每個省有定額,一般根據該省的人口、賦稅總量、文化程度來分配,會試時也據此有個基本比例。作為一個大帝國,科舉不可能做到完全憑考試成績那樣的公平——如果鄉試全國統一標準,估計全國舉人名額差不多會讓南方特別是江蘇、浙江、江西、福建、湖北、廣東加上北方的山東、山西、河南等省的生員瓜分掉,如果會試時亦是統一標準,我估計進士十有八九也會讓南方舉人獲取。
那么這樣下去,西北、西南那些窮省的讀書人憑什么做你們發達地區考生的陪考?長此以往,帝國必然很難維系統一。所以,朝廷在科舉制度設計上必定會對欠發達地區進行傾斜,最管用的辦法就是錄取名額每個省有定額——用一個時髦的話來說就是“補償性公平”。
盡管江蘇、浙江這些經濟、文化教育大省無論舉人錄取名額還是會試錄取名額,都遠超欠發達省份,但是這些地方學霸太多,饒是如此,鄉試的競爭程度比西北、西南諸省和北京所在的直隸要慘烈得多,所以才有江浙考生不惜冒著被告發的奉獻“冒籍”——進行“高考移民”。
但是,所謂“補償性公平”,即朝廷在科舉制度設計上對欠發達省份和京畿地區的傾斜也是有限度的。關鍵就是度的把握。對一個帝國來說,公平必須讓位于“適當”。什么是“適當”呢?對朝廷而言,就是如何更好地維護整個帝國的統一以及朝廷的權威。
這些天關于“教育公平”的話題很火,先有發達省份高考錄取名額調劑給西部省份引發糾紛,后有在京工作的外省籍學齡兒童難以就地入學引發家長的慘案。我們如果做古今對比,必須承認,由于社會的大轉型、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對教育的普遍需求,在當下的制度下,要做到所謂的“教育公平”比古代更難。
人生而平等只是一種人類奮斗的目標,或者說是一種政治正確的理念。事實上人生而不平等,一個人一降生,他所處的家庭、地域和別人相比,可能就有著巨大不平等的鴻溝,有些人追求幾十年才獲取的北京戶口,有些人一出娘肚子就具有。
對于制度設計者而言,所能提供的只是盡可能的“程序公平”,或者說“起點公平”。在經濟層面,用制度的巨手來損有余而補不足,譬如累進制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這是要盡可能填補個人之見收入的巨大差別;譬如對發達地區征收的財稅轉移支付到欠發達地區,以此縮小地區之間的巨大差別。
教育層面對欠發達地區或少數族群的“補償性”傾斜,邏輯和財稅層面的轉移支付差不多,只不過操作難度更大,而對普通人心理震蕩也更巨。以一個孩子即將參加高考的東南沿海高收入家長為例,他全家年收入60萬,即使征收了20萬稅用以補貼西部欠發達地區,他家還剩40萬,日子照樣過得比西部地區大多數家庭要好,被剝奪感不強。假如將成千上萬個高考錄取名額調劑給西部省份,他那個本來能考一本的獨生子考能只能讀二本,他的被剝奪感則是空前的。
如果要盡可能實現教育公平,首先應該從小學階段甚至學前教育開始,東南沿海各省市之所以在高考有著對西部省份的巨大優勢,原因就在于這些省市有著良好的基礎教育。
而在我國,基礎教育恰恰是屬于各地方政府特別是縣一級政府的事權。如基礎教育階段教師的薪水支付、教育硬件投入,都是縣一級財政為主,中央財政在教育領域的轉移支付,一層層到各縣,會造成一些浪費和顯示公平的行為,比如一個縣花大錢打造一兩所縣城的小學、中學,一個省花大錢打造幾所中學名校,教育優質資源向城市集中。
可以說,今天基礎教育階段東西部、城鄉之間的差距,已遠遠大于上世紀8、90年代。而當政者在基礎教育階段不想辦法縮短差距,反而在高考階段希望通過行政的手段來調劑名額以促進教育公平,可以說是舍本逐末,甚至是抱薪救火。
因為基礎教育資源的不均衡,才有一市之內,兩所小學教學質量有天壤之別,由此產生了天價學區房;也因為基礎教育投入以地方財政為主,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就近入學成為一句空話。
從法理上來說,一個戶籍在外地孩子跟著務工或經商的父母來到北京或上海,根據《義務教育法》他有權利在當地入學。而基礎教育的支出由當地(以區縣為單位)負責,那么地方政府要求其父母在當地納稅,是不是也符合情理?由此衍生出多個證明,似乎也可以理解。
在目前這樣的制度下,不可能有你想要的教育公平,只會剪不斷,理還亂。
這是六根推送的第3675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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