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勉強你來我這里上班。你可以去找那種按勞動法一天上8小時月休8天的(工作),是吧?”
關于八小時工作制的“爭論”,這幾年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
這里提到“爭論”,并不是說有人對“八小時工作制”有意見,而在于這個觀點從提出、實施到現在,已經過去一百多年,在國內卻依然沒有得到普遍的執行。
據說,八小時工作制,最早是馬克思于1866年提出來的。
在國內,商業部于1956年制定的《國營商業企業工作時間暫行辦法(草案)》中提到:職工每個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之后,1994年7月5日通過,并于1995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這也奠定了我國現行工時制度的基本框架。
也就是說,八小時工作制在國內也已經正式實施了30年,為什么眾多的打工人遲遲享受不到這項基本的勞動保障呢?
近日,深圳一位網友吐槽,自己去一家甜品店應聘服務員,發現合同上竟要求員工一天工作16小時,月休僅2天。
網傳的合同里寫著:工作班次:中午11:00-凌晨3:00(包吃住),班次:中午13:00-凌晨3:00(不包吃包住)”。工作期間嚴禁玩手機、睡覺,每次睡覺扣50元錢。
員工入職后每個月6500元,優秀員工7000元,店長7500元。
看上去工資還可以,然而按照這個標準計算,這家甜品店普通員工的時薪僅為13元左右。
然而,按照深圳市最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23.7元/小時。
很明顯,甜品店的工資水平,已經嚴重違背了深圳市的相關法律規定。
對此,甜品店負責人表示,招聘合同確實有“一天工作16小時,月休2天”的規定,“就按照合同上面的來,你自己選擇,覺得合適(就行),不合適就那個(算了)。”
對于時薪低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過長且休息時間不夠的質疑,該負責人稱:
“這你自己考慮吧。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勉強你來我這里上班。你可以去找那種按勞動法一天上8小時月休8天的(工作),是吧?”
聽上去,負責人并不把它當回事,儼然覺得,如今能提供一個就業崗位,對勞動者來說,已經是莫大的功德了。
一家甜品店就敢光明正大的不把《勞動法》當回事,也難怪996、007會被肆無忌憚的濫用。
這其中,甚至不乏有500強的上市公司,監管的形同虛設可見一斑。
企業用人不守規矩,當地的勞動部門怎么看?
對此,當地街道勞動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地方,可以帶上身份證復印件、有效的勞動關系證明和老板的電話過來投訴。
公司愿意就協商,不愿意你可以申請仲裁、起訴。
怎么說呢?每句話聽上去都很有道理,但合到一起就讓人很不舒服,如此明顯的違規,監管部門難道不應該主動介入調查?
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是可以協商的嗎?這樣的答復顯然與公眾的訴求相差太大。
一天的工作時長高達16小時,還不是兩班倒,算下來只有八小時的休息時間,再去掉洗澡、收拾衛生等,能用來睡覺的時間才幾個小時?
也難怪甜品店要強調“睡覺要扣50塊錢”,這樣的工作強度,上班不打瞌睡才怪。
六七千塊錢的工資,聽上去還可以,可按照工作時長來計算,實在是高不到哪里去。
勞動法明確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若超出,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
而該家甜品店提供的合同里,只注明月休2天,“如不安排休息算加班……其他所有工資待遇按本合同執行,沒有按其它的來算工資福利待遇了。”
“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算。”這樣的解釋,可不是企業違反勞動法的理由。
甜品店的說法,就跟”38元一只的青島大蝦“一樣荒謬,所謂的“明碼標價”,更不是可以把法律視為無物的底氣。
八小時工作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爭議,就在于勞動法給用人單位留了太大的自由權。
國家本是好意,生怕強制推行八小時工作制,會耽誤了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
問題在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強制”和企業的“自主”,已經在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巨大的鴻溝。
有人工作八小時、周末雙休、帶薪年假,逢假就放;而有人一天上十幾小時,每月甚至都休不上2天,年假更是想都別想。
再看看近段時間被熱炒的每周4.5天工作制,實在有些諷刺!
一部分人身上的“理所應當”,卻成了大多數人眼中的“高不可攀”,這無疑是很不正常的現象。
企業打工人的勞動權益如何保障,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道難題,如何縮減體制內外的差距,讓勞動者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勞動法》的保障福利,有關部門是該好好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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