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辦理了幾宗醉駕案件,對于鑒定意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不全面。
卷宗中的鑒定文書,叫法不一,有的叫《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的叫《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大家普遍理解就是證據種類中的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會附上鑒定機構的資質和兩位鑒定人的資質,一般就是這樣。
這份鑒定意見,辦案人員會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也會用這個去咨詢朋友、律師,大家也都是從這個鑒定意見開始進行分析判斷,似乎是我們思考的出發點。看看數值,對一對標準,大差不差,也就這樣了。但是,當事人的求生欲強烈的時候,有必要另開一條賽道。
我辦此類案件,感觸不少,一般會先用行政訴訟打一打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有的案件,行政程序錯到出庭的民警自己都看不過去。但檢察官、法官普遍認為,就是行政程序再怎么不對,你的當事人也是喝了這么多的酒,罰他判他就沒錯。好吧,不是覺得鑒定意見不可動搖嗎,就從這入手。
動搖鑒定意見的邏輯起點是: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節關于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的規定。九十七條第(四)項開始,審查“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公訴人也會用九十七條,說已經注明提起鑒定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并且由鑒定機構蓋章以及鑒定人簽名,所以不存在形式問題云云。事情沒有這么簡單!
今天主要談談形式審查。當然,形式審查只是是手段,目的是找到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以及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等九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進而否定鑒定意見。
給大家舉幾個鑒定文書的例子,有社會鑒定機構的,有公安機關內設鑒定機構的,審查的出發點還是有所不同的。
先從社會機構開始吧。第一個例子是2022年4月27日,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
案例1
這份文書有四個大的部分,一基本情況,包含了委托單位、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案發時間、采血時間、采血地點、檢材唯一性編號、被鑒定人等信息;二基本案情,有一個案發過程的描述;三是鑒定過程,記錄了使用的設備名稱、設備的檢定有效期限,鑒定日期、地點、使用的方法名稱、環境條件等等,不具體;四是鑒定意見,直接就是檢出乙醇成份,含量多少。最后是簽名,蓋章。
這份鑒定文書,在形式上是極不完備的。
用什么進行形式審查?
首先使用司法部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文號是司發通[2016]112號來進行審查。其中文書格式2就是《司法鑒定意見書》,包含七個部分,分別是一基本情況、二基本案情、三資料摘要、四鑒定過程、五分析說明、六鑒定意見、七附件。
這里著重談三個部分。
首先是鑒定過程,司法部的要求是“關于鑒定過程,應當客觀、詳實、有條理地描述鑒定活動發生的過程,包括人員、時間、地點、內容、方法,鑒定材料的選取、使用,采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技術方法,檢查、檢驗、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方法和主要結果等。”
其次是關于分析說明,應當詳細闡明鑒定人根據有關科學理論知識,通過對鑒定材料,檢查、檢驗、檢測結果,鑒定標準,專家意見等進行鑒別、判斷、綜合分析、邏輯推理,得出鑒定意見的過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學性、邏輯性。
再次是附件。關于附件,《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5.8.3的表述是:司法鑒定文書的附件應當包括與鑒定意見、檢驗結果有關的關鍵圖表、照片等,包括有關音像資料、參考文獻的目錄。
對于社會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直接用112號文的格式進行對應審查。發現案例1的格式中沒有資料摘要、分析說明和附件。
提出這個問題后,得到的回應同樣來自112號文件中的注1:“本司法鑒定意見書文書格式包含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基本內容,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鑒定協會可以根據不同專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格式,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合理增減。”這是就本案例的一個相關行政訴訟中,司法行政機關的答復。
對此,引用《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國認實聯[2012]68號)5.8的規定來回應。
資質認定是鑒定機構能夠獲得司法鑒定資格的前置條件。資質認定或能力認可,二選一,才能獲得司法鑒定資格。5.8規定直接用來對比本案鑒定意見,查找缺項。
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繼續審查。
用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比本案鑒定意見,查找缺項。
此時,還要引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四十八條鑒定文書制作的規定。
正本包含目錄、正文,檢材和樣本照片、檢驗圖表或者相應復制件,《鑒定事項確認書》的復制件。正本應當由鑒定機構交給委托單位。
副本包含目錄、正文和審批稿、檢材和樣本照片或者檢材和樣本復制件、檢驗記錄、檢驗圖表、實驗記錄、《鑒定委托書》、《鑒定事項確認書》、《鑒定文書審批表》等資料。副本由鑒定機構留存。
鑒定機構往往僅是將正文交給了辦案單位,注意是“正文”而不是“正本”,沒有交檢材照片及檢驗圖表,也就是附件部分。
通過上述一番對比,可以得出比較明確的結論,就是案例1的鑒定文書形式要件不完備,缺少分析說明及附件。
案例2
這是同一家鑒定機構2023年10月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有變化了。鑒定過程記載內容中4檢驗儀器設備,增加了移液器的記錄;增加了“5案件檢材前處理”的內容;新增了“分析說明”部分。同樣沒有附件,也就是沒有檢驗圖表和檢材照片。
案例3
這是2023年1月29日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對比一下案例2,可以看到天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格式變化的過程。
用之前提到的文件對案例3進行形式審查,最為明顯的問題是沒有檢驗圖表。
案例4
這是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2022年7月4日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我們馬上就能發現,同樣其缺少分析說明和附件,形式不完備。
案例5
這個案例比較特殊,這是公安機關內設鑒定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直接使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對其形式進行審查,對照四十七條的規定即可。經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網站查詢,棗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通過資質認定,所以還可以用《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5.8的規定進行審查,同樣可以得出形式不完備的結論。
通過上述五個鑒定文書案例,結合《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規定,我們從形式審查入手,發現鑒定意見形式不完備之處,進而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獲取鑒定檔案,進行進一步審查,逐步將質證工作引入到實質性技術問題。
以上,是我對鑒定意見形式審查的粗淺認識,謝謝您的閱讀。后續,我將逐步介紹我對醉駕案件鑒定意見的一些審查方法和案件處理方法,供同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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