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7月2日刊發頁面
當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正按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規范有序的要求穩步開展,但從各地實踐來看,仍存在監督范圍把握不準、監督方式不夠優化等問題。筆者由此展開分析、提出對策。
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應準確把握“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的界定范圍,并考察違法行政行為的可監督性。
一是依據法律規定,界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的范圍。當前,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須遵循“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這一限定條件。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對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以及對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因此,在開展上述監督工作的過程中同步審查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應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同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和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被不起訴人符合給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線索,也應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
相對應的,當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則不應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范疇和線索來源渠道。例如,尚未進入行政訴訟階段的行政復議案件,檢察機關受邀參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均不宜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辦理。再如,未經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行政相關人或其他社會公眾向檢察機關就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提出控告,或者由新聞媒體曝光、報道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也不宜作為檢察機關可主動監督的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對象。
二是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具備“可監督性”。考察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可監督性”,首先要看是否具備法定性。對于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首先需要法律的明確界定。對于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違法行政行為,法律規定了不同的司法處置措施。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從整體上分門別類地予以了原則性列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也進行了明確。因此,在法定范圍之外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則不具備可監督性,這類行為也同樣不適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如行政處罰輕微違反比例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不造成明顯影響的,據此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缺乏法律依據。
考察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可監督性”,其次要看是否具備實質監督內容。部分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雖然符合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法定性標準,但不具備實質監督內容,從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的發展前景看,也不適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分別規定的應撤銷、應變更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或行政機關應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屬于有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質監督內容,適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分別規定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類別則需要區別看待,如果僅涉及確認違法,或涉及確認違法且不撤銷、無需撤銷或無需判決履行,或僅涉及確認無效,無需或客觀不能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或繼續履行措施的,均屬于沒有實質監督內容的情況,不適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如果不僅涉及確認違法或確認無效,應當且能夠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或繼續履行措施的,則屬于有實質監督內容,適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
考察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可監督性”,還要看是否具備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行政行為除因嚴重違法而無效外,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對行政相對人便產生拘束力,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尊重。有的違法行政行為雖然符合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法定性的標準,也具備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質內容,但沒有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不宜納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范疇。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方式的優化應以檢察建議為基本,全流程嵌入協調磋商,提升建議質量。
一是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基本監督方式是檢察建議,在線索摸排、調查核實、制發、宣告、跟蹤落實等檢察建議工作各階段有必要輔以與相關部門的協調磋商。當前法律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監督方式明確為檢察建議。一方面,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離不開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檢察建議的本質屬于“建議”,相對具有“柔性”監督屬性。另一方面,檢察建議注重督促落實,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詢問、走訪、不定期會商、召開聯席會議等協調磋商方式實現監督效果。對于拒不配合的,必要時可以向黨委、人大報告,也可以將情況通報給被監督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等。部分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如果符合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還可以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以司法強制力督促被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檢察建議。
應當注意的是,在辦理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過程中,協調磋商須依托檢察建議展開,避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缺乏嚴肅性和規范性。與此同時,面對不符合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情形的違法行政行為,還應注重發揮“府檢聯動”等協調磋商機制的作用。
二是提升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質效的基礎是提升檢察建議質量。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作為一項探索性工作,監督對象是復雜多元而專業的行政行為,需要更加強調提升檢察建議的精準度。在“精度”上,應當以便于行政機關整改和促進社會治理為導向,防止辦理“湊數案”。應當避免為了美化辦案數據,將同一個行政機關基于同一個案件事實、適用相同法律法規對不同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不同行政相對人,向同一個行政機關制發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僅案涉行政相對人信息不同)的多份檢察建議。在“準度”上,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檢察建議需要找準監督對象、案涉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性質、應適用的法律法規、具備可操作性的建議內容、科學合理的整改期限等,并加以充分到位、邏輯嚴密的說理論證。
(作者: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 徐濤)
源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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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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