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云GF**號二輪摩托車載死者到王某家。
在王某家飲酒后,張某駕駛摩托車載死者往朋普街行駛,行至小凹者村岔三那線路段時發生摔倒,致張某下巴擦傷。凌晨一時許,張某和死者在朋普街上吃東西后,張某駕駛摩托車載死者往朋普鎮莊田村委會新莊方向行駛,行至團坡大石橋段時,摩托車駛出路面與路邊的鋼管發生撞擊,導致死者被摔入溝中溺死,張某摔在路上受傷。
經檢驗鑒定:張某靜脈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0mg/100ml;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為發生事故時摩托車駕駛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無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二年零六個月內予以量刑。
二、無罪辯護意見
構成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認定張某是摩托車駕駛人的證據是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駕乘關系的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中心從痕跡學、力學的角度論證了“駕駛人不易被拋出”、“乘坐人員有條件拋至水溝內”的理由,作為一般常識是正確的,但鑒定人據此就認定是駕駛人這個結論是不可靠的,用一般性代替了特殊性,鑒定結論沒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
2、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沒有從痕跡學、力學的角度論證駕乘關系,僅憑張某左手虎口背側刮擦傷、右手掌內側大魚際肌處表皮剝脫就分析出張某是駕駛人,沒有考慮張某當天在老公路與高速路交岔口處摔倒,左手虎口受傷的事實。本案事實不清,不能排除死者駕車可能,不能排除張某左手左膝蓋等處擦傷是第一次翻車摔跌所致。
綜上所述,犯交通肇事罪證據不足,請法庭依法宣告無罪。
三、一審審查意見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及現有證據,認定被告人張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無目擊證人,而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判定張某是摩托車駕駛人的鑒定結論不全面、客觀,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且該兩份鑒定結論與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關于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二審改判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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