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層治理體系中,村黨支部書記肩負著推動村集體發展、維護村民與企業利益的重要使命。然而,大李莊村黨支部書記黃愛民的一系列違規操作,卻讓村集體與企業的發展陷入了困境,嚴重破壞了基層的政治生態與經濟秩序。
2014 年,在土地賠付合同簽訂的關鍵節點,黃愛民的行為就偏離了正常軌道。按照財務制度與村集體資金管理規范,土地賠付款理應打入村委會賬戶,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合規與安全,這是保障村集體利益不受侵害的基本要求。但黃愛民卻無視規定,要求將款項打入其司機劉濤的賬戶。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資金管理的常規流程,更涉嫌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秉公用權”的相關規定,為村集體資金的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也開啟了后續一系列違規操作的“潘多拉魔盒”。
2016年,黃愛民的違規行徑進一步升級。在與駿昌公司的合作中,他僅憑其表哥武衛中提供的偽造“駿昌公司證明”,便單方面撕毀了與駿昌公司的合法協議。駿昌公司為項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一協議的撕毀,使公司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原本有望通過合作實現的發展目標化為泡影。同時,村集體資產也因這一不當行為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失去了通過合作實現資產增值、促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機會。黃愛民的這一行為,明顯違反了《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中“禁止濫用職權損害集體利益”的規定,是對村集體利益的公然侵害,也破壞了基層商業合作的誠信環境。
舊村改造項目是關乎村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對于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升村莊整體面貌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項目實施階段,黃愛民卻拒不執行 2015 年 7 月 23 日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政府批復的村莊規劃(鹿政函〔2015〕17 號),惡意阻撓企業合法開發。項目因此長期停滯,村民無法享受到舊村改造帶來的福利,居住環境改善的愿望遙遙無期;企業也因項目停滯,資金無法回籠,陷入了經營困境。黃愛民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基層干部應有的責任擔當與紀律要求,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損害了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黃愛民身為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本應是黨紀國法的堅定執行者與維護者,卻知法犯法、肆意妄為。他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破壞了基層的政治生態與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一條,相關部門應立即對其相關問題立案審查,以嚴肅黨紀國法,恢復基層的正常秩序。只有清除基層治理中的“障礙”,才能讓基層發展重回正軌,讓村集體與企業重煥生機,讓村民真正享受到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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