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一介丨“孝”作為家庭倫理的意義
社會是由眾多家庭組成的,家庭和諧關乎社會的和諧。如何在家庭中建立一種和諧的關系,這就需要有家庭倫理。在中國,自古以來就有著維護家庭關系的種種倫理規范。這些倫理規范往往體現在各種“禮”之中。從《禮記》中,我們可以看到有著各種“禮制”的記載,如婚、喪、嫁、娶等等,這些都包含著各種家庭倫理規范,而要使這些家庭倫理規范成為一種社會遵守的倫理,就要使得“禮”制度化。所以中國古代社會是一“禮法合治”的社會。因而“倫理”規范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國古代,“孝”無疑是“家庭倫理”中最重要的觀念。《孝經·三才章》中有孔子的一段話:“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當然,孔子是否說過這段話,在此且不論。)這是說“孝”是“天道”之常規,是“地道”有利于萬物的通則,是人們遵之而行的規矩。為什么“孝”會有這樣大的意義?我認為,這與中國古代宗法制有關。我國古代社會基本上是宗法性的農耕社會,家庭不僅是生活單位,而且是生產單位。要較好地維護家庭中的長幼、尊卑的秩序,要使其家族得以順利延續,必須有一套適應當時社會穩定的家族倫理規范,而這種倫理規范又必須是一套自天子以至庶人的倫理規范,而構成一套整個社會的倫理規范,這樣社會才得以穩定。在《孝經》中對此都有詳說。在我國古代往往又把這些倫理規范制度化,這就表現在種種“禮制”中,這點可以從我國歷朝各代典章制度的文獻中表現出來。
“孝”既然為我國古代社會所需要,成為一種家庭倫理規范,此倫理規范又通過各種禮儀,而成為社會應遵守的倫理制度,但這種倫理規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禮儀制度必有其哲理上的根據。《郭店楚簡·成之聞之》中說:“天登大常,以理人倫,制為君臣之義,作為父子之親,分為夫婦之辨。是故小人亂天常以逆大道,君子治人倫順天德。”理順君臣、父子、夫婦的關系是“天道”的要求。小人違背常規行事是逆“天”的根本道理的,君子以“天道”之常規處理君臣、父子、夫婦倫理關系社會才能治理好。所以儒家認為,“人道”與“天道”是息息相關的。儒學講的“孝”是“人倫”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它必有其理論上的根據。我認為,“孝”作為一種家庭倫理的哲理根據就是孔子的“仁學”。《論語·學而》中有孔子弟子有子的一段話:“……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在《孝經》中也有類似的話:“孝,德之本也!”這是說,“孝”是“仁”(或“德”)的根本出發點,是家庭倫理的核心觀念,但并不是“仁”(或“德”,“德”即是“仁德”)的全部意義,因“孝”作為一種家庭倫理必須擴大到社會倫理。《郭店楚簡·性自命出》中有一句話,我認為很重要:“道始于情”(從《性自命出》全篇看,此處“道”是指“人道”,即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理),意思是說“人道”是從人先天所固有的情感始有的,我認為這正是孔子“仁學”理論的根基所在。樊遲問“仁”,子曰:“愛人”。(《郭店楚簡·語叢三》:“愛,仁也。”)這種“愛人”的情感由何而來呢?《中庸》中引孔子的話說:“仁者,人也,親親為大。”“親親”,前一“親”字為“愛”之意,《孝經注疏序》謂:“慈愛之心曰親”;后一“親”字為“親人”義。“仁愛”的精神是人天生所具有的,愛自己的親人是最根本的。故《孝經注疏》中說:“上古之人,有自然親愛父母之心”;“父子之道,自然慈孝,本乎天性,則生愛敬之心,是常道也。”(《孝經注疏·圣治章》)特別是在《郭店楚簡·語叢三》中有以下一條:“愛生于性,親生于愛”。“愛”出乎人的本性,父母、子女之間的親情是由“愛”而發生的。這更說明“孝”與“愛”之關系。愛是人的天性中所具有的,(如孟子言:“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愛自己的親人是由人的天性中發出的。因此,在《語叢一》中又討論了“尊”和“親”的分別,如說:“[厚于仁,薄于義,]親而不尊。厚于義,薄于仁,尊而不親。”父子關系基于親情,君臣關系是一種義務。前者出于“仁”,不能選擇;后者出于義,可以選擇。因此,早期儒家認為,在父子之間是親情,在君臣之間是義務。這是因為“仁生于性,義生于道。或生于內,或生于外,皆有之”(《語叢一》)。“仁”是“人性”內在所具有的,“義”是“人道”所必須遵行的(社會所需的)規范,所以都是需要的(“皆有之”)。《語叢一》又說:“為孝,此非孝也。為弟,此非弟也。不可為也,不可不為也。”“孝”和“弟”是不能刻意而為的(按:因為“孝弟”發自內在之“仁愛之心”),但又不能不身體力行(按:因“不為”則“孝弟”無以顯現)。就此,似乎儒家倫理不僅注重“動機”,而且重視“效果”。從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孝”的本質是出于人的“仁愛”的自然本性,它應是不帶有“功利性”的,而“孝”的結果則是有益于社會的“公義”的。
在此,我們需要把孔子的“仁者,愛人”的“仁學”展開來討論。先秦儒家認為,“親親”必須擴大到“仁民”,甚至要擴大到“愛物”,《孟子·盡心上》“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才是完整的“仁學”,《郭店楚簡》中說:“孝之施,愛天下之民。”“孝”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民”才叫做“仁”,又說:“親而篤之,愛也;愛父,其繼愛人,仁也”。“仁”不能只停留在“愛父”,必須擴大到“愛天下之民”上,所以“孝”必須擴大,必須“推己及人”,這就是說作為家庭倫理的“孝”(親親),從其以“愛”為基礎這點說,必須擴大為一種社會倫理(仁民)。從而“仁民”,意即為“博愛”,《孝經·三才章》中說:“(君王)則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順天下。……是故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如果能使“博愛”(即推己及人、及物之愛)成為社會倫理準則,那么就不會出現違背家庭倫理的“孝”。這就說明“孝”在“仁學”體系里是十分重要的觀念。因此,以“親親”為基點,擴大到“仁民”,以及于“愛物”,我們是否可以說中國古代基于孔子的“仁學”,把“孝”看成是“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從一個方面說它體現了孔子“愛人”(“泛愛眾”)的精義。所以朱熹說:“仁者”,“在天地則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則溫然愛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貫四端者也。”(《朱子文集》卷67)可見,“仁”對儒家的意義十分重大。從另一方面說,在孔子儒家思想中的“孝”在社會生活實踐中是個過程。此過程必須不斷擴大,由“親親”而“仁民”而“愛物”。在此過程中“孝”的意義才會體現出來,它才具有“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的價值。因此,“孝”不是一凝固的教條,而是基于孔子“仁學”的“愛”不斷釋放的過程,《孝經·圣治章》中說:“人之行,莫大于孝”。只有在家庭的實踐和社會的實踐中以“仁學”為基礎的“孝”的意義才能真正顯現出來。我想,這樣來了解“孝”大概是孔子儒學的理想,或者說是我們對它的一種新的詮釋。
社會在發展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也在變化著,在現代社會中的家庭倫理也會隨之有所變化。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帶有宗法性的農業社會,前面已說過,那時家庭既是生活單位,也是生產單位,而今天家庭無疑仍是一生活單位,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卻在逐漸變化中。從我國現實的社會實情看,也許在我國的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作為生產單位還會繼續存在一段時間,但終究會逐漸淡出。這就是說,在家庭倫理中“孝”的內涵必定會有變化,例如“四世同堂”、“養兒防老”,就因家庭作為生產單位的消失而失去意義。又如:“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沒有必要提倡,但作為“孝”之核心理念的“仁愛”則仍有家庭倫理之意義。社會在變化著,在家庭不再是生產單位的情況下,如何保障人們家庭的良好的生活狀態,將主要由社會保障體系來承擔。但作為我國傳統“孝”的“仁愛”精神則不會改變。又如:“三綱”中的“父為子綱”,因社會關系的變化,父子之間的關系也要隨之變化。那種強調單方面統治與服從關系的權力結構的“三綱”是與現代社會自由、平等相悖的。其實先秦儒學并不講“三綱”,只是在漢朝特別是到東漢《白虎通義》中才把“三綱”法典化,作為維護皇權專制的工具。魯迅在《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中批評“三綱”的“父為子綱”說:“這離絕了交換關系、利害關系的愛,便是人倫的索子,便是所謂的‘綱’。倘如舊說,抹掉了‘愛’,一味說‘恩’,又因此責望報償,那便不但敗壞了父子間的道德,而且也大反于做父母的實際真情,播下乖剌的種子。……而其價值卻正在父母當時并無求報的心情,否則變成了買賣行為。”魯迅對“三綱”的批判是嚴酷的,但卻一針見血,對這絕對的無理的統治與服從關系,不知在歷史上曾造成了多少悲劇。而我們也可以看出魯迅認為“父子”之間的關系是“愛”,是“實際的真情”,是“無求報的心情”。基于孔子“仁學”的“親親”應是高尚的道德價值,而不是為取得私利的手段。我想,如果把“父子”、“夫婦”、“兄弟”等等的關系建立在“實際的真情”上,那么家庭會和諧了,如果把孔子“仁學”由“親親”擴大到“仁民”而“愛物”,將會對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子。
從歷史上看,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有著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它是建立在雙方相對應的義務基礎上的,如“君義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等等。例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恭,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禮記·禮運》:“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論語·八佾》:“定公問君使臣,臣事君。孔子對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可見在先秦君臣、父子、夫婦等等有著相互的義務關系,其中父子、夫婦、兄弟等都是屬于家庭關系。在我國古代,這種相互的義務關系,無論如何仍與宗法制有關,與今日之家庭之間“平等”關系不同。那么家庭作為社會的一個單位,它將在我國當今的社會生活中起什么作用?應該有一種什么樣的家庭倫理?費孝通先生認為,當今家庭的作用主要應體現在“尊敬祖先和培育優秀的后代”。“尊敬祖先”對家庭說,就是對長輩要尊敬。“培育優秀的后代”,就是對子孫進行良好的教育。“尊敬”是基于“愛”,因此我們常說要“孝敬父母”,故《孝經注疏》謂:“孝是真性,故先愛后敬也”;“愛之與敬,俱出于心”。雖然“愛”和“敬”都發自內心,但“愛”是“敬”的前提。“尊敬祖先”是說,要對自己民族傳統文化有一種敬意,因為中華的優秀文化體現在其祖先的“三不朽”上,離開我們祖先為我們樹立地良好的具體的為人為學的典范,所謂“中華傳統文化”將是空洞的、無實質內容的,“家庭”對子孫的“教育”是一種責任倫理(當然教育孩子不僅是家庭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所以《孝經注疏序》最后說:“夫子談經(此指《孝經》),志取垂訓。”孔子說《孝經》的目的在于給后人以教訓,基于“仁愛”的“孝”必須負有對后代培養的責任。所以《禮記·學記》中說:“雖有至道,弗學,不知其善也。是故學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強也。”因此,對長輩的愛敬,對子孫的培育,都是出于人之內在本心的“仁愛”。所以魯迅在《我們現在怎樣做父親》中說:“我現在心以為然的,便只是‘愛’。”據此,儒家的家庭倫理是基于孔子的“仁學”,是以“愛人”為內核的。“孝”的本質屬性是“仁愛”,其他附加于“孝”的內容,則是可以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可改可變、可有可無的。“仁愛”對于人類社會是具有“普遍價值”的意義。如果我們從孔子“仁學”的角度來解說“孝道”,那么也可以說“孝”的核心理念“親親”(愛自己的親人)作為家庭倫理也具有某種“普遍價值”的意義,由“親親”而“仁民”而“愛物”這一“孝”的擴大過程的社會意義應為我們所重視。就這個意義上說,儒家“孝”的理念對建設“和諧家庭”以至“和諧社會”都是有意義的。
初稿寫于2009年4月10日修改完稿于5月10日原刊于《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