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一場未行權期權的離婚爭奪戰
甲與乙曾共同創立A科技公司(化名XX科技)?;橐龃胬m期間,A公司完成多輪融資,甲持股40%,其中15%為婚后取得。公司同時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甲作為高管獲授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5%),分4年歸屬,行權價每股10元。2024年,雙方感情破裂訴請離婚,乙主張分割甲名下全部股權及未行權期權,甲則以期權“未歸屬”為由拒絕分割。
庭審中,乙提交證據顯示:
股權來源:甲婚后取得的15%股權,資金源于夫妻共同存款;
期權價值:A公司最新估值20億元,期權潛在收益超千萬元;
隱匿風險:甲曾試圖將部分期權轉移至關聯公司代持。
裁判結果與理由
判決結果:
婚后取得股權:15%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乙獲7.5%股權;
未行權期權:歸屬期內的期權暫不分割,待行權后由甲向乙支付對應收益的50%;
惡意轉移責任:甲補償乙因轉移期權造成的損失200萬元。
裁判理由:
共同財產認定:婚后取得的股權及期權收益,屬于“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符合《民法典》第1062條;
期權特殊性:未行權期權屬期待權,不具備即時分割條件,但行權收益應視為共同財產;
過錯責任:甲轉移資產行為違反誠信原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股權分割的三大核心問題
1. 已持有股權:按比例分割
婚后取得的股權,無論登記于夫妻哪一方名下,均屬共同財產。分割時需綜合考量:
公司治理影響:若乙非公司股東,可通過折價補償(按市場估值)或保留分紅權方式處理;
貢獻度舉證:乙參與公司運營的郵件、會議記錄等可提高分割比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離婚協議中需明確股權過戶流程、作價依據及稅費承擔,避免履行爭議。
2. 限制性股票/期權:關注歸屬與行權條件
未歸屬部分:若期權未達歸屬條件(如服務年限),法院通常不予分割;
已歸屬未行權:可約定行權后分配現金收益,或由持股方補償另一方期權公允價值(公式:期權數量×(市價-行權價))。
3. 虛擬股權/業績股票:以實際收益為分割標的
虛擬股權僅享有分紅權,離婚時可按歷史分紅數據計算折現值補償。例如:
甲持有虛擬股10萬股,近3年年均分紅5元/股,乙可主張(10萬×5×50%)=25萬元補償。
俞強律師的專業建議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專注婚姻家事與公司股權交叉領域13年,他提出以下實操策略:
協議起草要點
列明細節:如“甲持有的A公司限售股50萬股,2025年解禁后30日內由甲向乙支付50%份額對應價款”;
退出機制:約定公司上市后股權處置方式(如大宗交易減持分配)。
風險防范
期權行權監控:要求公司定期披露期權狀態,防止惡意放棄行權;
違約金條款:若一方阻撓分割,按日0.05%計收違約金。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股權分割涉及公司治理、稅務、證券法規,需結合個案制定策略。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電話:13918043509 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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