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原告與被告系大學同學,后雙方登記結婚。被告婚內出軌后,向原告并出具認錯書,承認出軌事實,承諾給予原告200,000元的經濟補償,并承諾分期付款,立字據,出具還款承諾書。后兩人因感情破裂離婚,在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將上述的經濟補償寫入離婚協議書內。離婚前,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經濟補償。后剩余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訴至中牟縣人民法院。原、被告雙方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不認可離婚協議書效力及還款協議書效力。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本案而言系合同關系,且有證據證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剩余款項,已構成違約。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項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普法點: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合同,系有效合同。一方不遵守合同的約定,另一方有權進行訴訟。如果您沒有系統的律所資源,找律師的朋友可以看看這些,讓你找多一些選擇。如果你沒有合適的律師人選,可以給我留言,我會根據你的需求為你推薦合適的律師,他們在離婚領域擁有豐富的訴訟經驗,電話13661247699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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