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中“審減不審增”現象是行業(yè)長期存在的系統性偏差,其本質是審計目標異化、權責配置失衡、技術方法局限及制度環(huán)境約束共同作用的結果。這種現象不僅扭曲了審計的監(jiān)督職能,更對工程建設市場生態(tài)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現象本質與形成機理
從審計目標看,傳統工程審計過度聚焦造價核減,將審減額作為核心績效指標,導致審計方向發(fā)生偏離。審計機構為體現“業(yè)績”,往往強化核減審查而忽視漏項增補,形成單向審核路徑。
在權責配置層面,審計單位通常僅對委托方(建設單位或政府部門)負責,而施工單位作為被審計方缺乏有效制衡機制,其提出的合理增項訴求易被程序性駁回。
技術方法上,審減操作具有明確的計價依據和計算規(guī)則,而審增需要主動識別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增量證據,技術難度和取證成本顯著更高。
制度環(huán)境方面,財政評審制度將審減率與審計付費掛鉤的機制,以及“以審代結”的行業(yè)慣例,進一步強化了審計機構的審減動機。
專業(yè)層面的系統性缺陷
(一)造價構成的片面審查
審計工作往往局限于合同內工程量復核,對以下增項要素審查不足:設計變更引發(fā)的結構性調整、地質條件變化導致的施工措施增加、政策性調整引起的價差補償、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補償
審計人員常以“超出合同范圍”為由規(guī)避復雜判斷,違背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實事求是”的計價原則。
(二)證據采信的雙重標準
對減項證據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僅需形式合規(guī)即予采信;對增項證據則適用“絕對確定性”標準,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完整鏈式證明。這種不對稱的證明標準導致:①隱蔽工程增量的現場簽證難以追溯;②措施費調整的技術方案被過度質疑;③材料價差的時間節(jié)點認定存在爭議。
(三)技術方法的時代脫節(jié)
傳統審計手段難以適應新型工程需求:EPC項目中的價值工程優(yōu)化收益分配、BIM模型變更引起的量價聯動、綠色建筑增量成本的社會效益折算。
審計方法仍停留在紙質資料的形式審查,缺乏對工程實質的穿透式分析。
制度性缺陷與衍生危害
(一)權責錯配的治理困局
審計單位享有核減權卻不承擔漏審責任,施工單位承擔舉證義務卻無制衡能力,形成典型的“單邊治理”結構。這直接導致:
①施工單位投標時采取“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策略;
②建設過程中過度簽證與反索賠博弈加劇;
③結算階段訴訟率上升;
(二)市場機制的扭曲效應
“審減不審增”現象破壞市場公平:優(yōu)質企業(yè)因規(guī)范管理喪失價格競爭優(yōu)勢;審計風險溢價推高整體工程造價約5-8%;工程保險市場畸形發(fā)展。
系統性解決方案
(一)審計理念的重構
建立“雙向均衡審計”原則:①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LCC)審計框架;②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CEA)評估變更價值;③建立“減項核驗+增項發(fā)現”的雙向指標體系。
(二)技術體系的升級
開發(fā)智能審計系統:①基于BIM的變更追蹤模塊自動識別量價變化;②區(qū)塊鏈存證平臺固化過程簽證;③大數據比價系統動態(tài)驗證材料價差;④AI輔助決策模型評估增項合理性。
(三)制度建設的突破
權責重置:推行審計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立錯審賠償基金
機制創(chuàng)新:實施“審計雙委托制”(建設方與施工方共同委托)
標準完善:制定《工程增項審計技術導則》明確十類增項認定規(guī)則
支付改革:采用“基礎審計費+公正性獎勵”的付費模式
(四)監(jiān)管生態(tài)的重塑
行業(yè)變革路徑
短期內推行“增項提報-審計回應”的強制對話機制,要求審計單位對未采納增項出具專項說明。中期建立工程造價爭議仲裁院,整合法律、技術、審計專家實現專業(yè)裁判。長期推動工程審計從“造價核減”向“價值管理”轉型,通過《建設工程審計法》立法確立雙向審計原則。
該現象的根治需要整個工程治理體系的協同變革:建設單位應摒棄“以審代管”思維,審計機構需回歸監(jiān)督本位,施工單位要提升合規(guī)管理能力,監(jiān)管部門則須構建制衡機制。唯此才能打破“審減不審增”的惡性循環(huán),重建健康的市場生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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