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和解協議履行瑕疵,是否應當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
和解協議履行輕微瑕疵,未明顯影響執行和解目的實現的,不宜恢復強制執行
閱讀提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如果和解協議僅有輕微履行瑕疵,是否應當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和解協議履行輕微瑕疵,未明顯影響執行和解目的實現的,不宜恢復強制執行。
案件簡介:
1.2021年8月10日,申請執行人某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單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某單位分期履行債務,某單位如約支付多期款項。
2.2022年6月20日,被執行人未如期足額支付當期款項,某技術有限公司向焦作中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文書。期間,某單位補足剩余款項。
3.2022年10月13日,焦作中院執行裁定不予恢復原執行依據。某技術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追究某單位瑕疵履行、遲延履行責任,經駁回后,又向河南高院提出復議申請。
4.2022年12月12日,河南高院復議裁定駁回某技術公司復議申請。某技術公司不服復議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5.2023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確認輕微履行瑕疵不足以恢復強制執行,且案涉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執行監督裁定駁回某技術公司申訴請求。
爭議焦點:
是否應當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
裁判要點:
一、當事人正在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應當止執行,不能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精神,執行和解協議應當得到遵守。在當事人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執行,不能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
二、和解協議履行輕微瑕疵,未明顯影響執行和解目的實現的,不宜恢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某技術有限公司在和解協議約定的6月應付款項到期之后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不宜支持。被執行人6月這筆款項雖然晚付,但是晚付的時間比較短,沒有明顯影響執行和解目的的實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目的是要在10月之前收回和解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和解協議約定10月1日應支付470余萬元,6月應支付的款項遲延支付的時候,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和解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在最后一筆款項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之前,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下,不宜恢復強制執行。
三、本案和解目的基本實現,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可就遲延履行損失另行起訴。
最高法院認為,此外,從本案的實際履行情況看,被執行人在8月提前履行了10月的給付義務,和解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已經給付完畢,和解協議的目的已經基本實現。綜上,和解協議在基本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申請恢復執行,一般不予支持。目前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不應恢復原執行依據,執行監督裁定駁回某技術公司申訴請求。
案例來源:
《某技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38號]
實戰指南:
一、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執行和解協議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的協議,依雙方意思自治,可協商確定債務履行方式、期限等內容。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痹摋l雖未寫明“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具體標準,但結合本案中最高法院觀點,我們認為:恢復原執行依據,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程度,至少需要達到“影響執行和解目的實現”的程度。如果一方當事人僅有輕微履行瑕疵,申請人執行人以此為由申請恢復執行的,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本質上是基于公平正義之考量。
執行和解協議實質也是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行為顯著輕微,此時恢復執行會導致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甚至構成權利濫用。故,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不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并無立即恢復原執行依據、進行一概而論的必要。當然,如果對方的瑕疵履行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另案起訴解決糾紛。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1.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并非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不能認定為執行依據。
案例1:《李某文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裁定書》[案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贛執復129號]
江西高院認為,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案當事人雙方依據案涉《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將案涉2-1、2-3、2-5、2-6、7-1、7-2、7-7、8-2、9-2號九套別墅及其對應地下車位提交贛州中院拍賣以及流拍后裁定以物抵債,實際上系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案涉《執行和解協議》予以申請強制執行,承認該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故該執行行為并不符合當事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特征。亦即,本案贛州中院裁定對上述本已查封在案房產的拍賣、流拍以及裁定以物抵債的行為,實際上仍系對本案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即贛州中院(2018)贛07民初63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故不存在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問題,更何況以物抵債金額并未達到雙方約定的剩余債權金額),且本案一直處于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之后并未申請贛州中院對本案裁定中止執行或撤銷執行申請),復議申請人作為本案被執行人由此主張其已在全面履行案涉《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上述交付法院拍賣案涉房產的義務,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
2.和解協議目的無法實現,和解協議無法實際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案例2:《曹縣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韓某萍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案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執復318號]
山東高院認為,申請恢復執行的前提條件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也就是和解協議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而一旦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原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利。本案中,和解協議的履行分為兩部分,一是現金履行,二是抵債房屋履行。對于現金部分,本院已審查完畢,現韓**已沒有異議。故本案重點審查抵債房屋履行情況。首先,該和解協議約定曹縣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提供價值1200萬元的房屋25套抵頂給韓**,并網簽至韓**指定的第三方名下。韓**對外銷售后,曹縣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無條件配合辦理手續。2020年4月25日雙方簽字確認了《某某置業某某公館協議網簽抵頂債務房源明細》,將抵債的25套房屋的房號、面積、單價、金額予以明確。經查詢某某不動產中心,該25套房屋只有13套網簽至韓**指定的張某德名下。即便從2021年10月13日的《某某置業某某公館協議網簽抵頂債務房源明細》看,29套房屋中也只有20套網簽至張某德名下,況且韓**對該明細表也不認可。其次,從和解協議約定看,案涉房屋并不僅僅是以物抵債即完結,而是要把抵債的房屋進行銷售變現。由于曹縣某某置業有限公司還涉及其他案件,其售房銀行賬戶已被其他法院凍結。從韓**已銷售的兩套房屋看,銷售價款已被其他法院扣劃,韓**已無法得到售房款。和解協議約定房屋抵債的目的已無法實現,該和解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韓**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