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金湖縣檢察院檢察官到相關保險公司調查保單種類、投保人、現金價值等具體情況。
男子使用未經檢疫肉類制作食品,被責令繳納行政罰款,然而卻屢屢逃避執行,轉移隱瞞財產,最后轉變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該案的關鍵證據,就藏在幾份被更名的保險單里。
被查處后拒不繳納行政罰款
“老板,今天這牛肉成色怎么有點奇怪啊?”顧客發出的一句疑問,讓江蘇省金湖縣某熟牛肉店老板孫某慌了神。
2018年2月,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稱孫某加工來歷不明的牛肉。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即前往孫某所在的牛肉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有大量生、熟肉類制品以及加工器具,包括冷凍生牛肉,孫某無法提供冷凍生牛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與進貨來源有關的發票等材料。
“當日,我們對孫某予以立案調查,并對現場發現的冷凍牛肉等實施查封。”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副隊長介紹說,“經調查,孫某從2018年1月開始,3次從外地某食品公司購買原產地為印度的冷凍牛肉共計3.3噸,并制作成肉類食品,但無相關檢疫合格證明手續。”
2019年12月,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孫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19萬元,并處以涉案3批冷凍牛肉貨值6倍的罰款70.08萬元,合計72.27萬元。
孫某不服,于2020年5月和11月先后向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該院集中管轄淮安市基層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兩級法院均認定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對孫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明確要求孫某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判決生效后,孫某遲遲不履行義務。無奈之下,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采取了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的方式,但不管是執法人員前往孫某家中向其送達還是以快遞方式,孫某都拒收。再后來,孫某干脆玩起了“消失”:遷移新址、更換手機……由于無法聯系到其本人,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金湖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告欄、市監局公告欄、孫某住所張貼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進行公告送達。然而,公告期滿,依然沒等來孫某的主動履行。
2021年6月,金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金湖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立案,向孫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孫某報告財產,對其財產予以調查,并裁定凍結、劃扣孫某的銀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應價值的收入。但由于孫某的不配合,且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于同年9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是沒有履行能力還是有所隱瞞
孫某是沒有履行能力還是有所隱瞞?2024年1月,金湖縣檢察院在執行案件評查中發現,孫某名下關聯多條保險記錄,累計繳納保險費近40萬元。該院向相關保險公司調查保單種類、投保人信息、現金價值后,發現孫某名下存在保險產品遺漏查控、投保人信息變更異常、退保等情況。
根據初步調查掌握的情況,該院認為,該案可能存在未窮盡財產查控措施的情形,遂于2024年8月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全面調查孫某財產,窮盡財產查控措施,對于可供執行的財產,結合涉案執行標的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2024年10月,金湖縣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對該案恢復執行。經調查發現,孫某于2022年將名下多份保險變更至其兒子孫某民名下,由孫某民繼續繳費續保。2024年3月、6月,孫某安排孫某民將其中兩張保單退保,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合計17.49萬元,其中16.36萬元為孫某所繳保險費對應退還的保險費。孫某將該筆退保費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2024年11月,孫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偵查階段,金湖縣檢察院依法介入,圍繞孫某是否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等問題提出補證意見10余條。
2025年3月,孫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移送金湖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針對孫某對其規避執行的行為性質存在認識誤區、不愿認罪認罰的情況,檢察官充分聽取其辯解意見,與值班律師共同開展釋法說理工作。
為夯實證據鏈,檢察機關指導公安機關根據孫某的供述、證人證言,調取銀行交易流水、孫某的保險繳費記錄等電子數據及行政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書證。經過補證,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孫某在法院的行政判決和執行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后,仍變更投保人信息的客觀事實。
同時,該院經審查進一步確定了涉案數額。該院認為,保險公司退出的保險費中,有部分屬于孫某民繳納的保險費對應退出的現金價值,應當將這部分現金價值進行扣除,僅指控孫某繳納的保險費對應退出的現金價值。
2025年4月3日,該院以孫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向金湖縣法院提起公訴。
須優先履行法院裁判確定的義務
這是“兩高”《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后,江蘇省首例因拒繳行政罰款構成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4月28日,金湖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2014年,我向姐姐借了20萬元開了家牛肉店。去年外甥女要結婚,姐姐一直催我還錢,當時退保的錢不夠繳罰款,我就先把錢還給姐姐了。這錢又沒花在我自己身上,怎么就犯罪了?”法庭上,孫某認為自己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公訴人當庭指出:“根據《解釋》規定,有能力執行是指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全部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給付財產義務或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及相關規定采取執行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情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孫某變更投保人轉移財產,將退保費用于其他還款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有能力執行’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基于孫某對還款順序的錯誤認識,公訴人再次釋明:“被執行人必須優先履行法院裁判確定的義務。被告人孫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故意逃避法律義務,轉移保險收益、私自處置退保費,隱瞞自身財產,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經釋法說理,孫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經審理,孫某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緩刑六個月,并當庭履行部分執行款項。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該院聯合法院、公安局共同簽署《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辦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健全協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合力,還決定每月召開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專題聯席會議,加強信息溝通和意見反饋。5月,金湖縣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犯罪線索1件,金湖縣檢察院及時跟進監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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