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物證的審查核心在于審查實物物證與其他的在案證據是否存在印證。如果能夠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才能被認為有足夠的證據予以支撐。如果實物物證與其他的在案證據之間存在諸多矛盾,并且不能排除,就會形成案件的風險點,影響控方的指控。實際上,找準這些風險點,辯方在辯護的過程中就抓住了有力的質證點和辯點。
案例:蘇某虎故意殺人案——刑事審判參考第76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蘇某虎在山上砍柴,遇見本屯婦女蘇某在附近砍柴,便向蘇某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蘇某虎想起數日前曾被蘇某責罵,遂持柴刀旺擊蘇某頭部,致蘇某仰倒后,又撿起一個片狀石塊,朝蘇某的頭面部猛砸數下,致蘇某死亡后,逃離現場
案發后,公安機關根據蘇某虎的供述從其家中提取了其作案時所穿的解放鞋,并從鞋上檢出蘇某的血跡。同時,蘇某虎也供認案發當晚其未到現場,次日到現場時穿的是黑色皮鞋而非解放鞋,且當時蘇某的尸體已包裹好,準備下葬(此情節得到多名證人證實),由此證實蘇某虎解放鞋上的血不是案發后沾上的,而應是作案時沾上的。
事實的指控建立在證據審查的基礎之上。從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中能夠看出該判決對證據采信的潛在脈絡,從而搭建證據提取、分析的層次和邏輯。該案也是典型的暴力殺人案件,折射出此類案件的共性問題。
蘇某虎作案時所持用的工具以及擊打的部位,無疑都是暴力類犯罪案件需要認真審核的地方。持械、被害人被暴力侵害后形成的傷痕、打擊的部位、犯罪嫌疑人身上所穿著的衣物在這個案件中都有體現。解放鞋是該案的一個重要物證,上面的血跡是什么時候沾染上去的是判斷被告人辯解是否合理的關鍵。
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分析,其提取及分析的思路如下:提取作案時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解放鞋——發現可疑血痕——鑒定血痕,檢出蘇某血跡——接觸死者的可能性的下葬場合穿的黑皮鞋而非解放鞋——排除解放鞋是在下葬時沾染蘇某血跡的可能性——得出解放鞋上的血不是案發后沾上的,而應是作案時沾上的結論。
總結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采信證據的思路,辯方審查證據會更具針對性,通過分析犯罪嫌疑人案發時所穿的衣物特征,快速發現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在場的證據,更好地發揮此類實物物證的證明作用,起到很好的辯護效果。
故意殺人案件由于缺乏被害人陳述的印證,處刑重,證明標準較之于一般的暴力類犯罪案件更高。作案時所穿衣物本身的特征及沾染的痕跡、破損等細節,對于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兇,是否到過現場具有重大意義,在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屬實時,也可以根據他的供述內容與衣物特征是否印證來作側面判斷。審查切入點:
1、衣物血跡。匕首的捅刺形成的創口深,斧頭的砍擊形成的創口大,通常會出現血跡噴濺,需對衣帽、鞋襪是否沾染血跡,血痕與被害人本人的血型、DNA的同一性進行審查、鑒定。
2、特定場所的特有痕跡。兇手在特定的場所作案,如山坡、水塘、湖泊、菜地、花園、森林、草叢等,重點審查鞋、襪上是否留下與特定環境印證的泥土、昆蟲、草籽、菜籽、菜葉碎片、水底微生物等。
3、爆炸案中的衣物痕跡。在爆炸案件中,衣物上留下的爆炸的瘢痕、爆炸的氣浪所導致的衣物特有的條狀的破損、火藥殘留物等,都是甄別嫌疑人是否到過現場的證據。
4、放火案中的衣物痕跡。放火的實施者攜帶可燃物時,衣物可能沾有可燃物的殘留痕跡。在放火現場,火勢過猛或者點燃后未及時離開,衣物可能存在被燒損的痕跡,也有可能沾染上現場物質燃燒后形成的粉末等物質,衣物的纖維也會吸附一些極細小的顆粒,衣物會有煙熏過的氣味,據此可以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到過現場,是否實施了引燃行為。
5、強奸案件中的衣物痕跡。強奸案件中,在施暴和反抗的過程中,可能存在衣物污損、破損,紐扣脫落,衣物也有可能附著被害人的毛發、血液等具有鑒定價值的生物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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