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東莞中院查封的土地,竟被湖南益陽政府部門跨省非法“解封”,并注銷了價值數億元的商住土地使用權!
這可不單單是打了法院的臉,更是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的司法權威。
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除該法院自行解除或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面對如此挑戰人民法院財產保全制度的行為,東莞中院在管與不管之間,選擇了“半管”。
何謂“半管”?法院向異地政府部門發了《通知》,責令追回或賠償,但并未嚴格執行《通知》里的懲處措施。
你說他沒管吧,他們發了通知,號稱“在辦”。你說他管了吧,沒結果、未辦成。案件長期“掛著”,司法尊嚴任人踐踏,當事人合法權益持續遭受侵害……
今年6月6日,受害民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東莞中院遞交“申請書”,再次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對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益陽自規局”)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讓人氣憤的是,二十多天過去了,當事人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復。即便是,一個月前,澎湃新聞曾以《東莞中院查封的土地被益陽自規局“解封”,爭議背后的司法與行政博弈》為題,曝光過這起湖南益陽市政府部門對抗廣東東莞市中院執行的“司法與行政博弈”事件。
群眾奔走求告、媒體輿論監督、社會公眾關注,這些都無法喚醒“入定中”的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仔細梳理下來,這起土地處分爭議案件不算復雜。據澎湃新聞報道,2013年,惠和公司的股東美誠達公司為開發土地,從康帝公司借款1.08億元,惠和公司提供連帶擔保。
2015年,由于上述欠款未按約償還,康帝公司訴至法院。雙方達成調解后,惠和公司仍未履行,康帝公司便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3月22日,東莞中院查封了案涉的兩塊土地。
此后八年,益陽的國企、政府部門、相關的央企、債務人等多方,圍繞案涉土地進行博弈。
直至2024年5月,東莞中院選定評估機構、現場調查土地狀況,準備對該土地進行拍賣處置。同年10月,東莞中院向益陽市不動產中心調取土地權屬登記現狀,卻得到反饋:涉案土地已于2024年7月4日被解封。
解封“附記”是,根據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通知書,“上報科長、中心分管主任同意,經中心主任批示”,解除查封。
最高法司法解釋不是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內,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解除嗎?益陽市政府部門為何能“跨省”解封?最大的法,果然是領導的看法。小小自規局局長開個會,就能把一個中級法院的查封措施給廢了。
2024年11月12日,東莞中院就解封土地、注銷使用權一事,組織康帝公司以及益陽方面聽證調查。
媒體報道提到,違法解封的益陽自規局、不動產中心的主要負責人均未到庭。益陽市高新區管委會派人參加。一周后,益陽副市長帶隊到東莞中院協調。法院轉達了康帝公司提供的調解方案,但益陽方面沒有現場表態。
筆者不解,司法機關公開聽證調查時,益陽派去的“工作人員”,是能做決定、拿主意,還是“打醬油”?聽證結束后,益陽又派了領導去,是想“干預司法”、還是真想協調解決?有什么不能在公開聽證時大大方方說的?
又一周后,益陽自規局回復東莞中院,稱其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權有法律依據,如,湖南法院對要求撤銷收回土地決定的駁回判決,閑置土地的處置法規等。
益陽自規局“收回土地”合理合法嗎?難道是東莞中院搞錯了?其實不然。益陽自規局的“回復”屬于避重就輕!
據媒體報道,2019年,益陽自規局認定案涉的兩塊地為閑置土地,作出“無償收回”決定。而債權人康帝公司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請撤銷該決定。
最終,湖南高院判決駁回康帝公司的申請,理由是:康帝公司訴訟目的是解決案涉土地被收回后對其債權的補償問題,而益陽市政府、益陽市高新區管委會表示“愿意賠”。
康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若彬對媒體記者說,湖南高院裁定下達后,益陽高新區管委會與該公司協商,公司最終同意只補償1.0669億元,這比應得的債權少了1億多元。當時約定補償最遲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公司收款同時便向法院申請解封,但后來益陽方面一直沒給補償,直到土地證被注銷。
也就是說,答應賠,但沒有賠,卻又偷偷“無償收回”土地。這合理合法嗎?絕對不是!
關于法院查封土地與行政無償收回的問題,最高法曾在相關《會議紀要》中有專門規定——政府無償回收土地的前提,是結清土地上的債務,再通過法院來解封。
此后,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24年12月13日,東莞中院向益陽自規局發出恢復執行的《通知》,稱該局擅自解除法院的查封措施,辦理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注銷登記,屬于擅自處分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責令十日內追回上述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筆者注意到,東莞中院在《通知》中還“撂下狠話”:逾期不追回或賠償的,該院將依照民訴法第114條的規定處理。
即:人民法院對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澎湃新聞報道,《通知》發出后,益陽方面既未退回土地,又未給予賠償。2025年2月24日,東莞中院還向益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送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稱繼續查封涉案兩塊土地,續封期限為三年。
也就是說,法院目前仍未對案涉土地進行解封。益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若不配合續封,亦屬于民訴法第114條規定的懲處對象。
今年6月6日,康帝公司向東莞中院遞交“申請書”,再次督促其依法強制益陽自規局承擔賠償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司法處罰。
“申請人多次催促貴院依法履職,貴院卻遲遲不采取任何強制執行和處罰措施。貴院怠于履職的行為縱容姑息了益陽自規局相關責任人,變相地給對抗、妨礙執行的違法行為背書、撐腰,導致他們實現債權的合法訴求,長期得不到依法解決。”康帝公司由此猜測和質疑,東莞中院是否與益陽政府“官官相護”,或者存在其他干預法院辦案的貓膩。
如今,二十多天過去了,康帝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復。萬般無奈下,他們再次公開反映,請求公眾關注和監督東莞中院執行不作為、嚴重怠于履職。
近些年來,最高法持續推進執行工作,著力解決司法“白條”問題,采取了許多措施,宣稱基本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然而,東莞中院卻在這起執行案件中“畏首畏尾”。對于依法維權的當事人來說,他們付出時間和訴訟成本,要的不是“在管”“在辦”,而是管好了、辦成了。
面對政府部門公然違法、對抗執行,法院真的沒辦法、管不了嗎?其實不然。民訴法第114條規定的懲處措施,東莞中院是不敢用、還是不會用?
據南方日報2022年4月的一篇報道,東莞市石排鎮的一名房東李某,私自變賣被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因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觸犯刑律,最終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八日。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依據,便是民訴法第114條的規定。足見,該法律規定在東莞是可以執行的。
另據江西人大新聞網轉載的一篇媒體報道《最高法督辦九江政府天價執行案》,其中提到,鑒于九江市政府擅自處分法院查封財產,給法院執行工作造成很大干擾,最高法建議,在執行過程中將九江市政府追加為被執行人,同時執行法院應向江西省委、省政府及省清積領導小組匯報情況。還是不能解決的,由最高法領導包案督辦。
最終,法院裁定追加九江市人民政府為被執行人,江西省政法委書記對該案作出批示,兩個月后執行款到賬了。
東莞中院醒一醒,快來抄作業!要不,你們也把益陽市政府列為被執行人試試。筆者不信,益陽市自規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主要負責人,乃至益陽市市長或主管副市長,因民訴法第114條被司法拘留后,康帝公司被拖的賠償款還難以執行。
東莞中院在處理異地政府官員違法行為方面,如此消極軟弱,這難免不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質疑,中央三令五申強調保護民營企業、維護營商環境的精神,在東莞法院能否落地?
文末,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滋事之嫌。本文中對《澎湃新聞》的報道及配圖有所摘引,為的是呈現更多事件細節、增添探討依據。
另,上文提及的“惠和公司”全稱為益陽惠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康帝公司”全稱為東莞市康帝國際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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