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先生是中山市X鎮某村村民,與父母弟弟居住在一間面積較小的平房里,因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經村民會議征得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黃先生申請到一塊宅基地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
2020年,黃先生開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卻收到鎮政府作出的責令拆除違建通知書。黃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鎮政府卻組織人員對黃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拆。
黃先生另行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于2022年7月作出5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X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
黃先生將此案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師團隊,承辦律師認為,鎮政府強制拆除黃先生房屋系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明顯不當,而市政府未全面審查上述強拆行為合法性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亦系實時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起訴至法院。
庭審信息
案號:(2022)粵2071行初1007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復議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告:中山市X鎮人民政府
原告:黃先生
代理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付順托律師 邊庭瑋律師(實習)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強制拆除房屋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先作出行政決定且在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方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強制執行。
X鎮政府在行使相應行政執法權時,僅以該政府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責令拆除違建通知書向黃某表達限期強制拆除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已依照前引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作出,而X鎮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之前,尚在黃某就該通知書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因此,X鎮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主要依據不足,程序違法。
鑒于該強制拆除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本院依法確認該行為違法。市政府作出540號行政復議決定,未予指正X鎮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決定予以維持該行為,亦屬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勝訴判決
綜上所述,對于黃某主張確認X鎮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以及依法撤銷市政府作出的5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中山市X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對原告黃某的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二、撤銷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540號行政復議決定。
盛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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