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一輛無人駕駛快遞車在鄭州北四環快速路高架橋上行駛,大河報報道后,引起鄭州市多部門重視。相關部門回應稱,將根據《鄭州市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道路測試與商業示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車輛進行監管,同時加快推進無人駕駛快遞車測試牌照的審批發放。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采訪了解到,上述《實施細則》并未對外公布。不過,在該《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期間參照適用非機動車的有關通行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車速不超過15公里/小時。
多部門監管無人駕駛快遞車上路
無人駕駛快遞車在高架橋上行駛引發關注的主要原因是,公眾對于交通安全的重視。
6月30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通過某視頻平臺搜索“無人駕駛快遞車”,多條視頻顯示上路的無人駕駛快遞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其中一條名為《鄭州首批圓通快遞無人車“上崗”》視頻顯示: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安全性能穩定,能夠主動避讓行人,主動優化路線,快遞分揀效率提升30%;還有網友稱“不要奇怪!我們這無人駕駛快遞車上路一年多了”。
由此可見,無人駕駛快遞車有其現實之需。那么,其合法上路、安全行駛由誰審批監管?
6月23日,一輛無人駕駛快遞車在鄭州北四環快速路高架橋上行駛,本報報道后引起鄭州市政府重視,并就市民關注的問題作出回復: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根據《實施細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車輛進行監管。
此外,鄭州工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大河報報道后,相關部門加快推進無人駕駛快遞車測試牌照的審批發放,推動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規模化試運營。
無人駕駛快遞車參照非機動車管理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與未公開的《實施細則》內容一致。
在《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是指搭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采用無駕駛艙設計,具備自動行駛功能,用于物流、巡檢、零售、環衛等特定用途的低速電動車。
鄭州市成立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本市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道路測試與示范的統一實施,市聯席工作小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商解決本細則實施過程中有關事項。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道路測試、商業示范期間參照適用非機動車的有關通行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則上,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僅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在不具備非機動車道的路段,應始終保證行駛在車道最右側;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道路測試與示范期間,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車輛識別標牌,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自動駕駛商業示范”等字樣,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申請主體需擔責
無人駕駛快遞車上路時出現交通違法或者發生事故,誰負責?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指出,道路測試、示范主體是指提出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道路測試或商業示范申請、組織道路測試或商業示范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是道路測試、商業示范的第一責任主體。
同時規定,道路測試、商業示范車輛需配備現場安全員或遠程安全員。
安全員是指經申請主體授權,負責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安全運行,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在現場或遠程接管控制車輛的自然人。
道路測試與示范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道路測試與示范安全員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當發現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在道路測試與示范期間發生交通違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自動駕駛低速電動車安全員進行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當事人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邵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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