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一日不絕,禁毒一日不止。河源市檢察機關堅持對毒品犯罪“零容忍”,嚴厲打擊各類毒品犯罪活動。2024年以來,共批準逮捕涉毒案件149件220人,提起公訴138件212人。
何某多次販賣含毒品電子煙獲刑五年六個月
01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間,何某為了牟利向3人共計販賣電子煙(依托咪脂)20次。何某通過微信與3名吸食電子煙(依托咪脂)人員聯系好交易個數、時間、地點、支付方式等信息后,主要約定在連平縣忠信鎮大陂村某路口交易其販賣的電子煙(依托咪脂)。何某販賣電子煙(依托咪脂)給吸毒人員吳某13次、賴某4次、黃某3次。
連平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販賣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給多人吸食,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5月30日,連平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何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鄺某販賣依托咪酯煙彈還容留他人吸毒
02
鄺某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管后,多次前往外市購買依托咪酯,除自己吸食以外,還販賣給其他吸毒人員。2023年10月份至案發,鄒某以每個350元或400元的價格向鄺某購買依托咪酯煙彈,除自己吸食以外,還販賣給其他吸毒人員。
2023年12月至案發,鄺某在住房內將依托咪酯煙彈販賣給鄒某后,還多次容留鄒某在臥室吸食依托咪酯電子煙。
源城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鄺某多次販賣毒品,數量較大,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鄒某在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源城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鄺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總和刑期七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被告人鄒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來源:河源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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