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五擔崗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3.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駝山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4.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二野前委舊址等行政公益訴訟案
5.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萬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遺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明代黃公廣濟橋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夫第——文光牌樓”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古建筑 修繕保護
【要 旨】
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導致存在坍塌損毀危險的情形,檢察機關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后,通過公開聽證厘清行政機關監管職責,依法監督并協同行政機關解決履職難題。對制發檢察建議后行政機關仍未開展實質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確保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樓”(以下簡稱文光牌樓)位于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琉璃鄉澳塘村,為當地村集體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明代歷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較高價值。但由于長期暴露在外、日常維護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樓損毀嚴重,主體存在倒塌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溪縣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該案線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立案。通過實地勘察,發現文光牌樓主樓風化嚴重、次樓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斷裂。經邀請文物專家研判認定,文光牌樓因年久失修,牌樓的柱、基座3處殘損,構架5個部位17個構件損壞,屋面7處破損,主體結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構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風險,亟需進行搶救性修繕。通過調取文物檔案及實地走訪,查明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村集體缺乏修繕能力,無力開展修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第八條、《江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金溪縣文化廣電旅游局(以下簡稱金溪縣文旅局)對轄區內文物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4年4月2日,金溪縣檢察院就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文物修復必要性等問題召開聽證會。會上,金溪縣文旅局認為文光牌樓歸當地村集體所有,系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由牌樓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其沒有保護修繕職責。金溪縣檢察院認為,依據文物保護法之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縣文旅局作為縣級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對其予以保護修繕。與會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2024年4月3日,金溪縣檢察院向金溪縣文旅局制發檢察建議: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開展搶救性修繕保護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樓的日常保護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收到檢察建議后,金溪縣文旅局向檢察機關反映,文光牌樓作為省級文保單位,開展保護修繕工作需層報省級文物保護部門爭取項目資金。為推動保護修繕工作,金溪縣檢察院向撫州市人民檢察院匯報該案,一同與撫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溝通協調,助力行政機關爭取文物修繕資金。2024年6月3日,金溪縣文旅局回復稱已爭取到省級文保專項資金20萬元用于修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正有序推進。考慮到修繕方案審批周期等客觀原因,金溪縣檢察院作出中止審查決定。
期間,經多次跟進監督發現,金溪縣文旅局上報文光牌樓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復同意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后,文光牌樓修繕工程并未實際實施,金溪縣文旅局也未對文光牌樓采取任何臨時保護措施,且該牌樓主樓西面斗拱再次發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縣檢察院依法恢復審查。
訴訟過程。金溪縣檢察院認為縣文旅局未采取實質性整改措施,社會公共利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縣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對文光牌樓及時進行修繕保護工作,并完善日常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后,金溪縣文旅局啟動文光牌樓修繕工程招標工作,聘請施工單位進場修繕,按照修繕工程設計方案推進文光牌樓修繕工作。2025年4月9日,經金溪縣文物研究保護中心等單位現場評估,確認文光牌樓修繕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縣人民法院認為縣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職,完成對案涉文光牌樓的修繕,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護,依法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非國有不可移動古建筑文物因產權歸屬問題,其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導致文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修繕,最終面臨損毀危險。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借助技術手段、專家意見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損事實,通過公開聽證厘清修繕責任主體爭議,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開展修繕保護工作。對行政機關無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繕工作長期停滯,加劇文物毀損滅失危險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整改到位,實現對文物的及時有效保護。
(未完待續)
(圖文來源于“檢察日報社”,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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