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申請調查令到完成調查僅用時1天。6月27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為珠海國際仲裁院發出仲裁調查令,據悉,這是廣東高院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具調查令協助商事仲裁機構調查取證的辦法(試行)》后,廣東法院發出的全國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調查令。
在珠海國際仲裁院近日受理的一宗涉澳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后向仲裁院申請出具裁決書,仲裁庭經審查決定調取銀行流水以核實借貸相關事實,鑒于銀行機構此前通常以保護客戶隱私規定為由,不對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開放查詢,故該院向珠海中院提交了開具調查令申請。
調查令申請的背后,緣于6月19日廣東高院印發的《辦法》。《辦法》明確,仲裁庭在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與案件待證事實相關的證據,但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證據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廣東的,可由所在仲裁機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開具調查令。持令人持調查令和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調查取證的,視同司法工作人員調查取證。
在此案中,珠海中院審查認為,仲裁機構申請調取相關銀行交易記錄確有必要。據此,該院于受理當日開具調查令,依據該調查令,珠海國際仲裁院當天下午即向案涉銀行順利調取了相關信息,不僅有效解決了仲裁機構調查取證難的困境,也確保了充分查清案件事實,提升仲裁案件審理質效。
另悉,6月30日,江門中院應深圳國際仲裁院江門中心申請,開具了全省首張涉港商事仲裁案件調查令,用于調取權屬登記情況以查明香港某企業與廣東某企業合作的案情。
珠海國際仲裁院(橫琴國際仲裁中心)黨組書記、院長余學旺認為,《辦法》的出臺是廣東高院在協助仲裁調查取證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進一步完善了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彰顯了廣東法院系統在仲裁領域推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方面的積極努力,對加速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充分發揮仲裁制度的功能與優勢,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優質營商環境,以及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廣東省人大代表、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助理黃郭勇表示,廣東高院出臺《辦法》,為省內法院以調查令方式支持商事仲裁案件辦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很有意義。一是通過法院與仲裁機構的高效協同與法治資源整合,大幅提升了涉外商事糾紛解決的效率與公正性,切實增強了中外企業的信心,有利于推動廣東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二是針對性解決我國仲裁案件中調查取證難的“痛點”問題,支持廣東仲裁機構高效、公平、公正解決糾紛,充分展現法院支持仲裁的友好態度,助力大灣區建設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審核:林曄晗
編校:何雪娜
采寫:黃慧辰 謝文思 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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