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受賄與受賄既遂
利用干股行受賄本質是權錢交易,干股屬于賄賂。但是股權或者股份并不直接體現為現金價值,而且具有市場波動性。受賄數額的確定要求確定,否則無法進行準確量刑。
一、干股價值及分紅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第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規定,干股轉讓登記或者實際轉讓交付的,轉讓時的價值為受賄數額;未轉讓交付的,以實際獲得的分紅利益為準;只約定以干股賄賂,干股既未轉讓交付,行為人也未領取分紅的,應以受賄罪未遂處理。
二、干股轉讓的認定
干股轉讓分為轉讓登記和實際轉讓。轉讓登記起公示的效力,容易證明,可以分為代持與自持。實務中,自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代持又分為行賄方代持和非行賄方代持。
行賄方代持如何確定是否轉讓呢?此時行賄方與受賄方的意思有所混同,有時不易區分。如果無法確定轉讓時間,就無法確定是否轉讓,何時轉讓,更無法確認干股價值。從本質上看,對股權有無實際控制的行為和實際控制的權力,形式上看有無簽署書面的協議或者口頭約定等,或者遇事向受賄方匯報等。
非行賄方代持相對容易判斷,一般由受賄方指定的關系人代持。代持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控制相應財物等。
干股未轉讓,只是享受分紅的,則取得的分紅屬于受賄數額。分紅與干股轉讓一樣,是否取得分紅只要看對分紅有沒有支配、控制。如果由分紅由受賄方指定他人代管或者由行賄方代管,仍然屬于取得分紅,相應分紅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受賄罪既遂問題
干股未轉讓,受賄方也未取得分紅的,受賄未遂。值得說明的是,干股是否轉讓與受賄罪既遂與否不是一個概念。實際享受分紅依然是既遂的狀態。
既然說到未遂問題,我們有必要討論受賄罪既遂認定。受賄罪的本質權錢交易,分為索賄型受賄和收受賄賂型受賄。
先說索賄型受賄。從法律規定來看,索賄似乎不要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是受賄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第三款規定,“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但考慮受賄罪的本質就會發現,該立法本意是否妥當存在問題。如果索賄而不為他人謀利,就不體現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的不可交易性無法體現,不會侵害該罪名要保護的法益。
若利用職權索賄而不辦事的,是敲詐勒索行為。因此,從這個角度理解,“謀利”依然是索賄型受賄的要件。既如此,受賄罪均要求“謀利”要件,即”索取賄賂、收受賄賂+謀取利益“才能既遂。
基于犯罪構成要求審查,任一要件沒有達到都不應當認定為既遂。那么,如何認定受賄罪既遂呢?我們先說“為他人謀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由此可見,只要有承諾、實施或者最終實現就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且“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也被“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在受賄罪案件中,無論索賄還是收受賄賂,最起碼會有承諾,實現與否不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因此,對于受賄罪既遂的認定核心就落到了取得賄賂這一要件。
質言之,受賄罪既遂落腳在對賄賂取得的審查。
我們再回到干股受賄中來,首先區分受賄數額和受賄孳息。受賄數額直接影響量刑,受賄孳息只是應當予以追繳的違法所得。邏輯上講,受賄數額先存在,然后才會有受賄孳息。但也可能只有受賄數額而沒有受賄孳息,比如僅分紅的情況。
行賄人與受賄方約定干股份額,但未轉讓或者實際交付,受賄罪并未既遂。但受賄方享受和取得分紅的,受賄罪自取得分紅時既遂,分紅就是受賄數額。反之,既未轉讓也未收取分紅的,受賄處于未遂的狀態。
在于某榮受賄、徇私舞弊假釋案(入庫編號:2023-03-1-404-002,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3刑初56號判決)中,裁判要旨認定,“受賄罪中收受他人財物既未遂的認定,應當注意把握財物的實際權屬情況:財物已經脫離行賄人的控制,并已經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之下,即為受賄罪的既遂,否則為未遂。對于雖有約定,但由行賄人代為保管、沒有實際交付的賄賂,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未遂。”
根據該要旨,對于由行賄方代持干股的案件,辯護時就需要審慎審查,若干股未實際置于受賄人控制下,就不應認定為既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