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傳播著這樣的消息:
說人販子不會判死刑,但你打死人販子肯定會判死刑!因為某些老干部們的器官,都靠人販子們提供的,也就是說是人販子們在給某些老干部們續命,他們是這些人的大救星。所以某種程度,人販子不被判死刑是受某種力量保護的……。
保護孩子是一場硬仗,像人販子這種東西。難道不應該抓住一個槍斃一個嗎?
看到了上面這段消息,你如何認識和評價?你相信嗎——人販子真不會被判死刑?在拐賣兒童,獵取器官這類聳人聽聞的社會傳聞中,到底其中有多少對倫理、道德和法律的誤解和偏見?
從法理角度看,上述觀點存在嚴重的事實錯誤和邏輯偏差。
一、關于人販子是否適用死刑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240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罰為死刑。具體適用條件包括:
1. 拐賣集團首要分子:如組織、策劃、指揮拐賣犯罪網絡的核心成員;
2. 拐賣三人以上:包括多次拐賣或單次拐賣多人;
3. 造成被拐賣者重傷、死亡:因拐賣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傷殘或死亡;
4. 奸淫被拐賣婦女:無論是否使用暴力,均構成加重情節;
5. 跨國拐賣:將被害人賣往境外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符合上述情節的人販子會被判處死刑。例如"梅姨案"主犯張維平、周容平因拐賣11名兒童并實施暴力綁架,被依法判處死刑。2010-2014年全國拐賣案件重刑率達56.59%,顯著高于毒品犯罪和涉黑案件。
二、法律未規定"一律死刑"的法理依據
1.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需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主觀惡性相匹配。
例如:偶爾拐賣與職業拐賣的主觀惡性不同; 主動解救被拐兒童與拒不認罪的悔罪表現不同;出賣親生子女(可能因貧困)與拐賣他人子女的情節差異。
若"一律死刑",可能導致:人販子為逃避刑罰殺害被害人("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司法機關因證據不足降格處理案件(如《親愛的》原型案中,因證據缺失僅以拐騙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
2. 刑罰目的的實現。刑罰不僅是報應,更需實現預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對于可改造的初犯、偶犯,通過教育使其回歸社會,符合刑罰的教育矯正目的。
3. 國際人權公約的履行。我國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國,需在保障人權前提下打擊犯罪。目前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廢除或暫停死刑,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嚴格限制適用,符合國際趨勢。
三、關于"器官買賣"謠言的法律澄清
1. 醫學可行性否定。器官移植需嚴格配型(HLA分型匹配度需>60%),且器官離體后存活時間極短(如肝臟僅6-8小時)。人販子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配型、運輸和移植,所謂"冰塊運器官"純屬無稽之談。
2. 官方早已權威辟謠。公安部多次聲明,"每年20萬兒童失蹤"為不實數據。2022年全國拐賣兒童案件破案率達99.8%,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10萬余名。所謂"老干部依賴人販子器官"完全是惡意編造的政治謠言。
3. 造謠傳謠的法律后果。根據《刑法》第291條之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2023年浙江溫州一網民因傳播"器官買賣"謠言被行政拘留10日。
四、法律完善與社會治理的協同
1. 立法強化打擊力度。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刑期從3年提高至10年; 2023年《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聯動,建立"互聯網+打拐"機制;全國人大代表連續五年提議將拐賣罪起點刑從5年提高至10年。
2. 司法實踐的突破。建立"買方市場全鏈條打擊"機制,2022年全國共抓獲收買被拐賣人員犯罪嫌疑人3261名;推行"DNA尋親"國家庫,已幫助1.7萬個家庭團圓; 試點"拐賣案件精神損害賠償",最高個案賠償達50萬元。
3. 社會治理的創新。建立"一老一小"重點人群保護網絡,社區網格員每周上門探訪; 推廣"人臉識別+大數據"防走失系統,在車站、商場等場所部署;開展"打拐宣傳進鄉村"活動,2023年覆蓋8.6萬個行政村。
法律對人販子的制裁是精準而嚴厲的,并非"不判死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拐賣案件數量較2013年下降76.5%,這充分證明我國法律體系的有效性。
將人販子"一律槍斃"的情緒化主張,既違背法治精神,也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社會后果。
理性的法治思維要求我們尊重司法規律,支持法律完善,同時通過社會共治構建兒童保護的銅墻鐵壁。正如最高領導人強調的那樣:"保護兒童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這需要我們在法治軌道上凝聚共識,而非被謠言裹挾。
根據上面這些論述,有一個引申出來的結論:就是網上有很多聳人聽聞的東西,只要你回到常識的角度,稍微理性思考一下,很多非常荒謬的謠言,就不攻自破了。所以每個網絡的閱讀者,在你們閱讀網絡上五花八門的信息時,一定要逐步自覺提高自己的辨識能力和對謊言的免疫力,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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