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梳子姐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看完后不由自主地說出兩個字:“悲哀!”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某創新產業園項目是2023年當地一個重大產業項目,6月份企業申請對項目進行人防事項審批,但是由于當時二期建設具體技術指標明有明確,按規定沒法通過審批。
審批經辦人謝某某考慮到發展大局,提出一個分步容缺的審批方案,就是讓企業出具限期補缺承諾書,先行通過人防事項審查,讓企業拿到一期施工許可證。
這樣做的好處是為項目建設搶先3個月時間進度,幫助企業節省200余萬元成本。
到了2023年9月,項目二期建設技術指標全部明確,然后順利完成人防事項審批。
當地紀檢部部門調查后認定,謝某某雖然違反相關規定,但初衷是為了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服務企業發展,且企業事后及時補充材料,未發現謀取私利情形,所以對他進行容錯。
這件事看似一個值得宣傳的容錯典型,為什么又讓人感到悲哀呢?
悲哀之處在于,本來是一個正常的邏輯問題,是需要謝某某所在部門領導們擔當起來的責任,最后還要拿到紀檢部門去審查認定,這里面就帶有很大不確定性,萬一紀檢部門嚴苛一點,認定他違規操作,又該如何是好呢?
相信看到這條消息后,相信很多人心里都會心里涼嗖嗖的,啥事都要經過紀檢認定才能過關,表面看起來是容錯,實際上是更苛刻,是變相刁難,是誰都不愿意為下屬承擔責任。
某種程度,容錯這個詞本身就是偽命題,錯就是錯了,沒錯就是沒錯,這個界限都確定不下來,有的錯可以包容,有的錯沒法包容,這種自由裁量權會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
與此同時,容錯或者擔當不應該是哪個人的事情,而應該是一個單位或者一個部門的共識和行動,是業務范圍內的正當職權。
比如謝某某的擔當作為,他這么做給企業節省了200萬成本才得到激勵,如果沒有節省成本這個情況,是不是就會受到處分呢?
與此同時,這種容錯不應該針對個案個例,如果容缺審批確實有科學性和可行性,那么是不是應該固化為制度機制,讓類似事情不再遭遇梗阻呢?
這件事的悲哀之處還在于有罪推定,好像謝某某破例辦事背后就必定有交易,必定收了好處,而沒有從正向上去認知破例審批的積極意義,盡管被審查后得到了清白,相信謝某某的心也是涼的。
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之間,信任非常重要,若總是讓人自證清白,習慣于進行有罪推定,必然后破壞這種信任。
信任的終點不是被調查后得到的清白,而是在理性和共識基礎上如何研究解決問題。
千萬不要把容錯當成一種恩賜,當成寬大處理,甚至當成政績。
人家本來就干了一件正常且正確的事情,你卻先否定后肯定,還美其名容錯,豈不悲哀乎。
-完-
筆不阿貴,文不奉承
yanbaoer2024
比較犀利的文我會發這個備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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