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梁微 覃子顏)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在獲賠修車費后索賠“停工損失費”。肇事方是否應當承擔誤工的賠償責任?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車主索要“停工損失費”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對“停工損失”主張不予支持。
據了解,2024年3月,侯鵬(化名)駕駛的貨車與林杰(化名)駕駛的小型轎車在等候信號燈時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車輛嚴重受損。經認定,侯鵬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侯鵬交由保險公司進行后續賠付處理。數月后,侯鵬和保險公司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事故發生后,林杰自行將車輛運往外地進行維修,因修車時間達11天,導致其無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將侯鵬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付維修期間產生的“停工損失”,即誤工費、交通損失費共計6270元。
保險公司稱,保險僅對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林杰要求賠償“停工損失”的訴請,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誤工費賠償的是受害者在受傷期間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若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則一般不存在誤工費的賠償問題。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損害,因此,林杰主張“停工損失”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林杰將受損車輛送往外地維修確需消耗一定過路費及燃油費,屬于維修車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法院結合林杰車輛維修時間及當地交通價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維修車輛產生的過路費、燃油費及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合計831元。
法院提醒,異地維修產生的額外費用能否予以賠償,關鍵在于當事人選擇在異地維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則。車輛因交通事故發生損害后,首選當地維修,如當地不能維修或受維修技術限制可就近選擇異地維修;又如當事人在外地發生事故,為避免后期產生額外的交通、住宿、誤工等費用,綜合考慮回當事人住所地維修更具合理性的情況下,也可選擇異地維修。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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