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稱,《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進入考察人選名單》中,考生蘇某某曾因虐貓被華中農業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現代快報記者查詢發現,桂林市人社局官網6月19日公布的名單顯示,考生蘇某某考取的單位是桂林市平樂縣同安鎮便民服務中心,考試總成績位列該崗位第一名。
被學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是否會對考察結果有影響?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這名考生確實為虐貓者本人,會根據事業單位錄用考察程序去處理,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則不予錄用。
據報道,桂林市平樂縣同安鎮便民服務中心招聘考試中,總成績第一的考生蘇某某被曝曾因虐貓被華中農業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當地人社局回應稱,若核實確為同一人,將依規處理,“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則不予錄用”。
這一事件迅速點燃輿論,支持者認為“能力至上,不應因私德否定公職資格”,反對者則堅持“虐貓者心理扭曲,不配服務公眾”。爭議背后,實則是一場關于公務員錄用標準、道德底線與社會價值觀的深層辯論。
蘇某某的虐貓行為并非偶發沖動,而是持續性的投毒行為,據校方通報,他曾將人用藥物碾碎后多次投喂校內流浪貓,導致多只貓死亡。這種行為至少反映出三個問題:一是缺乏同理心,虐待弱小生命,尤其是以隱蔽手段施加痛苦,可能折射出對生命的漠視;二是有潛在暴力傾向,心理學研究表明,虐待動物與暴力犯罪存在一定關聯;三是規則意識薄弱,明知藥物對貓有害仍故意為之,顯示對規則的蔑視。
事業單位,尤其是直接服務群眾的崗位,不僅要求專業能力,更需良好的道德素養與穩定的心理狀態,一個曾被證實虐貓的人,能否在基層工作中保持耐心、公正與善意?公眾的質疑并非毫無道理。
支持錄用者認為,蘇某某筆試面試均列第一,證明其能力達標,不應因“私事”剝奪機會。但公務員考試從來不是單純的“分數游戲”,考察環節本就包含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等評估。我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考察“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
更關鍵的是,便民服務中心崗位需頻繁接觸群眾,若工作人員曾有虐待動物的公開記錄,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正如網友所言:"讓虐貓者辦理我的社保,我會有安全感嗎?"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反虐待動物法》,虐貓行為無法直接構成法律處罰依據,但公務員錄用遵循“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道德瑕疵同樣可能成為否決理由。
此次事件的特殊性在于,虐貓屬于“法律未禁止但道德難容”的灰色地帶,人社局最終決定,將體現社會治理的價值觀導向,我們是否容忍公共服務體系接納一個有殘忍行為記錄的人?
理想的處理方式,或許不是簡單“錄用”或“淘汰”,而是建立更科學的評估機制,例如引入心理評估、社區考察等,綜合判斷其是否具備公共服務所需的同理心與穩定性。
公務員和事業編崗位,本質是公共信托,民眾期待的不僅是辦事高效的“能手”,更是值得信賴的“好人”。虐貓事件看似個案,實則是社會對公職人員道德底線的集體審視。
當地人社局最終決定尚未公布,但無論如何,此案都應成為一個標志性案例,提醒我們,公共服務者的選拔,能力與品德,缺一不可。一個對弱小生命都能殘忍相向的人,我們如何相信他會對群眾懷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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