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例《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訴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明確同意》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訴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必須征得消費者明確同意
入庫編號:2025-12-3-001-012
關鍵詞:行政 行政處罰 人臉信息 收集使用 明確同意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江蘇省太倉市某房產公司購買人臉識別設備,安裝在樓盤售樓處,捕捉、抓拍進入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用于規避銷售人員把自訪客戶私自轉為中介客戶,同時用于識別客戶以便與分銷中介結算傭金。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太倉市監局)在售樓處檢查時,現場僅有11份由客戶簽字確認的《關于收集人臉信息的知情同意書》。太倉某房產公司認可不強制要求客戶簽訂知情同意書,一般都是成交客戶才簽訂。除上述11份同意書外,太倉某房產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購房者單獨、明確同意的知情同意資料。在某市監局調查期間,太倉某房產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臉識別設備。另,太倉市監局調查期間還發現該公司利用格式條款限制客戶權利。后太倉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太倉某房產公司改正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并罰款人民幣50000元(幣種下同);責令太倉某房產公司改正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行為,并罰款48000元。太倉某房產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蘇0581行初58號行政判決:駁回太倉某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收集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是否必須征得消費者明確同意。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太倉某房產公司收集前來售樓處的客戶人臉信息,并對購房者進行信息比對認證,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收集使用客戶人臉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戶的同意,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等客戶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同時,太倉某房產公司通過格式條款排除了該公司對其發布的廣告、宣傳資料、說明等應負的內容真實性的責任,不合理、不正當地減輕了自身義務和責任,侵害了買受人的權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太倉市監局依法所作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太倉某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消費者的同意必須是明確的同意,不能以默認的方式來認定已獲得同意,亦不能以潛在的被收集對象的概括性同意認定已獲得全部的同意。行政機關對沒有明確經消費者同意收集個人信息作出行政處罰后,行政相對人認為該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提起行政訴訟的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第32條、第56條
供稿|行政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馬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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