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梁軍
老母親將省吃儉用積攢下來的4.8萬元,交給女兒存入銀行,女兒卻未經同意擅自取走,且在母親急需用錢看病的情況下拒不歸還。女兒的行為構成侵權嗎?7月3日從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返還不當得利案。
4.8萬元被取走,雙方各執(zhí)一詞
年過七旬的李大媽,家住棗陽農村,其生育的三個女兒和兩個兒子都已經成家立業(yè)。老伴去世后,李大媽一直省吃儉用,手里慢慢有了一點積蓄。考慮到錢放在銀行有利息,而自己歲數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媽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兒周某某前往銀行代辦存款業(yè)務。
2024年2月13日,李大媽將3萬元現(xiàn)金交給周某某代存。拿到錢后,周某某在填寫單據時,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某銀行。半年后,李大媽又委托大女兒將其積攢的1.8萬元存入銀行。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銀行。兩筆存款辦妥后,周某某將存單交到了母親手上。
同年9月初,李大媽因治療疾病、生活開支等事項需要用錢,讓女兒把存款取出來。可周某某每次接到電話,都以種種理由推諉不辦理。無奈,李大媽只好委托小兒子去銀行取款。銀行工作人員卻表示,兩張存單已被掛失,錢款已被取走。
此后,李大媽幾次向大女兒周某某討要錢款不成,只好求助于村干部。村干部多次上門進行調解,雙方非但沒有達成和解意見,反而因“家丑外揚”導致關系進一步惡化。2024年9月23日,李大媽委托律師,將大女兒周某某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4.8萬元。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4.8萬元存款是李大媽委托被告去辦理的,原告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決定、使用上述錢款,被告以種種理由不愿意返還,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錢款。周某某則辯稱,老母親年事已高,需要用錢的地方多,而母親的小兒子,也就是周某某的弟弟沒有穩(wěn)定工作。周某某是擔心老母親的這筆錢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親保管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還錢就不管生養(yǎng)死葬?法院不支持
“我現(xiàn)在老了,身體不如從前,等著用錢,你拿在手里不給我,這是安的什么心?說句不好聽的,這跟搶有啥區(qū)別?”李大媽氣得直跺腳。“在家里我是長女,付出了很多。對待兒女,母親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偏向某個人。”周某某坦言,錢可以返還給母親,同時也提出一個條件,要求母親把另外四個子女都召集回來,由他們承擔養(yǎng)老義務,以后母親的生養(yǎng)死葬,她一律不會過問。隨后,法官向雙方了解調解意向,試圖尋找案件的突破口,雖經多次調解,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而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
法官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損的行為,不當得利成立要件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損,得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媽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萬元,周某某將該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該款時卻拒不償還,周某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因此,李大媽要求周某某返還4.8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法官認為,贍養(yǎng)老人不僅是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周某某作為李大媽的子女,以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為返還原告錢款的前提條件,這顯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故對周某某的辯稱理由,不應支持。據此,棗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周某某返還原告李大媽4.8萬元。宣判后,法官再次向被告進行判后答疑,最終母女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