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次日就領證后發現女方隱瞞病情:以下病情,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廣東男子古某(以下人物均為化名)因年已40歲未娶妻,其母心急如焚,便經媒人介紹,找到了38歲女子司某。古某一方稱,雙方相親見面后便在次日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相親見面時,媒人口頭告知古某一方司某“需要吃藥,每天要吃一顆藥,藥很便宜”。但古某一方在領證6天后,發現司某患有精神二級殘疾,每次要吃十幾顆藥,詢問司某方知其真實病情,患病已達8年之久,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出現精神不受控制的情況,每天昏睡十幾個小時。古某一方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返還他們轉給女方和媒人的10萬元。后法院查明,這筆轉賬女方分得2萬元,剩下8萬元由媒人分得。
司某一方和媒人則稱,他們告知了古某一方司某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司某服藥期間神志清醒。司某還表示,是古某母親抱孫心切,讓她停藥懷孕,她因不從婆婆的意愿,婆婆才以其有精神殘疾為由讓兒子提出離婚。司某表示,她與古某婚后同居,感情和諧,古某并無離婚的意思。
記者近日了解到,此案經一審、二審有了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雖然司某一方有告知患病事實,但未舉證證明已如實、全面、準確向古某一方告知其患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應視為其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故支持古某請求撤銷婚姻的訴求;古某明知司某需要服藥,在未深入了解具體病情的情況下與其登記結婚,自身存在過錯。酌定由司某向古某退還1萬元,兩名媒人向古某退還4萬元。
撤銷登記與離婚不同,撤銷登記等于沒有結過婚,仍然是單身。根據民法典規定,被脅迫婚姻和隱瞞重大疾病結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被騙結婚不屬于可以撤銷情況。民法典和司法解釋均未對“重大疾病”作出明確解釋,司法實踐中,以下疾病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1.艾滋病等傳染病,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沒有性功能,不能履行夫妻義務,主要是指男方。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只能離婚,不能撤銷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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