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這樣一個新聞。
7月2日22時許,上鐵金華車務段官方微博發布消息:
7月2日20時28分許,金溫地方鐵路公司一列貨物列車在金華市東孝鄉境內滬昆線東孝站停車不及,侵入下行正線,與正在通過的K1373次旅客列車機車發生側面沖突,致客車機車前臺車脫線,無人員傷亡,鐵路部門正在緊急處理,并做好旅客轉運工作。對事故給旅客出行帶來的影響,鐵路部門深表歉意。
7月2日23時27分,經鐵路部門緊急處置,滯留在滬昆線東孝站的K1373次旅客列車,換掛機車后恢復運行,由此造成部分列車晚點運行,鐵路部門深表歉意。
這場事故造成了三個多小時的列車停運,在此期間,由于車上長時間悶熱缺氧,不少乘客都呼吁能砸開列車車窗或打開車門通風,一些乘客也與車上的列車員發生了爭執。
在列車滯留期間,車上有一名黑衣乘客砸破了車窗,希望能緩解窒息感。
而這名乘客在列車駛過義烏后就被帶走。
管轄K1373次列車的廣州鐵路公安局懷化公安處的工作人員向詢問的記者表示,他們并沒有對砸窗的男乘客進行拘留,僅對其批評教育后放行。
說心里話,我對鐵路公安的回復是不滿意的。
搞得好像皇恩浩蕩,僅僅批評教育而不予拘留是什么恩賜一般。
憑什么要拘留?
列車脫線停運三小時,這樣的高溫天氣下,已經有旅客熱的快要中暑,嚴重危及生命安全,乘務人員早就該做出應急措施。自己不能擔責,旅客破窗自救,有什么做錯的地方?又憑什么要被批評教育?
依我看,鐵路公安應當給破窗的黑衣男子發個見義勇為的勛章才對。
我來說一下理由。
根據我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鐵路旅客乘車安全須知 》中是這樣規定的:
10. 情況緊急必須撤離車廂時,請按下或拉下車廂兩端門上方的緊急停車按鈕或把手,并可在列車停穩后使用緊急破窗錘擊碎車廂逃生窗玻璃撤離。
《鐵路旅客乘車安全須知
還有一份名為《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辦法》 (鐵總運2017-140號) 的文件,可惜我沒有查到原件,只查到一些零星的規定。
開展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工作時,要把旅客列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
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時,隨車機械師負責旅客列車空調應急處置工作。
開展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統一指揮,分工協作。
開展旅客列車空調失效應急處置工作時,要以解決旅客通風透氣為首要任務。
動車組全列空調故障時:
(一)因供電、輔助供電、空調設備等故障導致動車組全列空調失效,但可維持運行時,經隨車機械師處理無效后,啟動應急通風裝置(僅CRH2型動車組,其他車型動車組可自動啟動應急通風功能),并通知列車長和司機。
(二)列車長密切關注動車組車廂溫度及旅客感受,當車內溫度過高影響旅客舒適度時,列車長通知司機向列車調度員提出在前方最近客運站停車的請求,列車調度員安排在前方最近客運站停車。必要時,在司機和隨車機械師的配合下,站車共同組織將旅客疏散到車站安全處所。
(三)客運(客服)調度員與列車調度員加強溝通,根據被救援動車組列車及其他旅客列車載客情況、熱備動車組等情況采取換乘至熱備動車組或其他列車、停運等方案。
(四)換乘動車組列車到達后,車站與列車一起組織旅客進行換乘。
旅客列車空調失效超過1小時,鐵路局主要領導要到路局應急調度臺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鐵路旅客乘車安全須知
因為沒有查到這份文件的全文,所以我并不清楚這份文件中是否對對當鐵路部門超時未做處置且車廂環境惡化(如高溫、缺氧等),乘客的安全自保行為(如破窗、開門)是否需要追責有相關規定。
不過,從“要把旅客列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統一指揮,分工協作。”、“要以解決旅客通風透氣為首要任務”等措辭的表達來看,我相信鐵路部門肯定是不可能對乘客的安全自保行為進行追責的。
但是,這起事件中應當負責的人員(列車長、機械師、乘警)等沒有及時負責,反而在乘客自救時采取觀望態度,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
而鐵路公安部門所謂的對其“批評教育”更是荒唐,由此可見,通報中“對事故給旅客出行帶來的影響,鐵路部門深表歉意?!笨赡芤簿褪钦f說罷了,
至于“要把旅客列車安全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要以解決旅客通風透氣為首要任務”之類的話,他就這么一說,你就這么一聽。
上次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的哥們,人現在哪里,你們總知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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