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判斷是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一個關鍵環節,只有先明確這一點,才能進一步考慮如何簽署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內心對認罪認罰存在抵觸,覺得委屈,比如認為自己沒做過相關行為、在案件中作用微小卻面臨較重刑罰等,但又可能面臨不簽會判得更重的壓力,從而陷入糾結。由于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屬缺乏刑事案件處理經驗,往往會依賴律師給出是否簽署及如何簽署的意見。
從認罪認罰制度實施情況來看,官方數據顯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率已達 85% 以上,部分省份甚至超過 90%,這意味著多數案件通過該制度處理。因此,無論是刑事辯護律師,還是當事人及親屬,都需深入理解認罪認罰制度。
實踐中,存在當事人對認罪認罰理解偏差的情況,比如在法庭上出現“認罪不認罰”“認罰不認罪”的表述。“認罪不認罰”是指承認行為卻認為量刑過重,“認罰不認罪”則是不認為行為構成犯罪卻接受處罰,這些表述并無實際意義,還會影響法庭對當事人的印象。律師有義務向當事人講透認罪認罰的含義:認罪即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實,認罰即認可量刑幅度或精準量刑。因此訴訟策略需統一,不能反復搖擺,否則會給法官留下“訴訟投機者”的印象。那我判斷是否簽認罪認罰,我認為應當從以下角度進行考慮:
其一,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若案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比如合同詐騙、盜竊等證據確鑿的案件,且檢察院給出的量刑在合理范圍,通常可以考慮簽署認罪認罰。以我代理的某案件為例,被告人一審被認定5個罪名,事實、數額均無異議,且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量刑 10-12 年,最終判決11年,此類情況無需上訴,簽署認罪認罰合理。反之,若當事人完全無辜,即使檢察院提出“緩刑”“取保”等優厚條件,也不應妥協。
其二,量刑建議是否合理。實踐中,被告人及家屬往往更關注量刑結果,律師需對比簽署后的建議量刑與不簽署時的可能量刑。例如,我代理的某受賄案件中,被告人涉案1400萬,檢察院提出11年半的認罪認罰建議,但律師認為其中1000多萬數額可作無罪辯護,且預判不簽署的量刑不會遠超12年,最終選擇不簽,庭審后檢察院實際建議量刑12年,與簽署差距不大,印證了不簽的合理性。而另一案例中,受賄 400 萬若檢察院建議13年,明顯超出合理范圍,自然不應簽署。
其三,是否存在不起訴可能。若目標是酌定不起訴,不留案底,需在具結書中注明“符合條件可作出不起訴處理”,避免檢察院反悔。曾有案件中,檢察院起初拒絕注明該條款,律師堅持不注明則不簽,最終檢察院妥協,保障了當事人權益。若追求存疑不起訴,認為證據不足,則不可簽署認罪認罰,因為二者邏輯矛盾。
其四,當事人狀態與意愿。若當事人處于取保狀態,可能更在意不被收押;若已被關押,需結合關押時長權衡。例如,某組織犯罪案件中,當事人已被關押兩年半,檢察院提出10 年認罪認罰建議,律師通過三輪庭前會議爭取至4年半,但當事人因希望盡快出獄見病重父親而未接受,可見關押時長和當事人訴求會影響判斷。此外,被告人本人的意愿至關重要。認罪認罰的后果由當事人承擔,若家屬與當事人意見不一致,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實踐中曾有家屬在案件可能存在冤情的情況下,試圖違背當事人意愿進行認罪認罰,這種做法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判斷,不可取。比如有案件,當事人堅持無罪辯護且庭審效果良好,家屬卻輕信“關系”想要認罪認罰,最終被法官助理告知需認罪認罰加全額退贓,而當事人根本無力退贓,這種做法顯然不妥。
綜上,認罪認罰的簽署需基于案件事實、量刑合理性、當事人狀態及其真實意愿,通過律師、家屬與當事人的三方配合,才能實現最優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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