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簡單的交通事故,當事一方的王某認為交警處理不公,通過網絡平臺喊冤,公安機關以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對其立案偵查。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琮律師、海南海石律師事務所姚文乾律師介入后,通過搜集證據、與辦案機關溝通、選擇恰當的辯護策略,取得了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良好效果。
趙琮律師
2017年7月8日,王某獨自駕車,行駛中與對向車道的一輛載有兩人的汽車相撞,三人均失去行動能力,被路過群眾救援后送醫,后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
據王某及在場參與救援的四名證人回憶,對向汽車內的二人(施某、楊某)身上有明顯酒氣,可能存在串駕情況,但交警大隊在事故后未進行酒精測試。
王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對向汽車內的二人承擔責任,并找到四名在場施救的證人,通過代書、錄制視頻等方式收集證言,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提交。
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王某敗訴,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履行判決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后,王某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問題,并通過社交平臺發聲,認為交警大隊相關人員在處置事故時存在故意包庇的情況。
2022年8月,當地交警支隊向刑偵中隊移交線索,認為王某發布的信息污蔑了有關部門形象,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向法院出具的四份證言系虛假證言,構成妨害作證罪。
隨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琮律師、海南海石律師事務所姚文乾律師介入此案,經過兩位律師不懈努力,自2023年9月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至2025年5月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獲得了不起訴決定。
趙琮律師、姚文乾律師介入后,首先為王某爭取了取保候審,有針對性地明確了本案的多個切入點,認為本案具有一定的打擊報復嫌疑,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為王某構成妨害作證罪有拔高硬湊之嫌,并不斷搜集、固定當事人無罪的證據:
兩位律師認為,首先,四名證人沒有出具違背自身認知的虛假證言。經詳細逐句比對發現,四名證人在民事訴訟證言和刑事案件筆錄中,對“是否酒駕”、“是否串駕”表述一致,其證言不是虛假供述。
其次,構成妨害作證罪要求在行為上采取“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在結果上對司法秩序造成實質性影響。
兩位律師認為,王某讓四名證人出具證言,是基于互相認識的人情關系;且三級法院都沒有采納這些證言,未對司法秩序造成實質影響。
此外,王某在民事敗訴后,首先依法承擔了賠償責任,而后通過信訪等方式主張權利,明顯不具有擾亂司法秩序的主觀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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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法度Law”對話了代理該案的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琮律師,請他對此案的辯護過程進行了分享。
Q
你們是在什么情況下接手這個案子的?
趙琮律師:我和姚文乾律師接手案件時,當事人因妨害作證罪、尋釁滋事罪兩個罪名被拘留,處于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階段。
據了解,當時偵查人員著重收集了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反映民事案件情況、認為涉案單位及個人沒有秉公執法辦案的證據材料,例如微博文章截圖等,認定王某系“編造歪曲事實,損壞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形象,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Q
當時有哪些證據對王某最為不利?
趙琮律師:比較不利的證據,一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幾份民事訴訟裁判文書,當事人在窮盡了民事手段后,仍無法推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難以在法律上充分地證明對向車輛中的兩人存在串駕、酒駕情況。
二是幾名證人在刑事案件階段形成的詢問筆錄,由于各種因素,證人對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展現了一定的猶豫態度,如稱自己只是簽名、不是親手所寫等。
但是,在妨害作證罪刑事案件中,存在三種事實:一是現場實際發生的客觀事實,二是民事訴訟認定的法律事實,三是證人在現場看到的主觀事實。妨害作證罪關注的,就是證人是否如實反映了自己看到的主觀事實。
對證人而言,只要其按照自己的認知、記憶如實陳述在現場看到的主觀事實即可。這是我和姚文乾律師在法庭著重向法官強調的意見,不能讓民事訴訟中認定的法律事實擾亂本案審理。
Q
接手本案后,你選擇的辯護切入點主要有哪些?
趙琮律師:核心辯護角度是各證人沒有出具虛假證言。
一方面,證人拍攝了現場救援視頻,對向車輛上的兩個人分別被從駕駛座、副駕駛座救出車外,呈現了一定的面部特征,且視頻的畫外音有圍觀群眾在討論“酒味”的情況,證明當事人王某所說的就是現場客觀事實。
另一方面,我和姚文乾律師詳細對比了幾名證人自案發以來的所有陳述,包括文字證言、視頻證言、交通事故案件卷宗中的詢問筆錄、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詢問筆錄、民事訴訟當庭作證時的庭審發言等,并對有關“是否酒駕”“是否串駕”“如何得知駕駛員是誰”等問題進行了逐一篩選。最終發現,證人對上述問題的陳述內容是基本一致的,他們沒有違背自己記憶。只要證人在提供證言時如實供述了其所了解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作偽證。
此外,我們還從妨害作證罪對行為方式、結果的要求上進行了重點辯護。
妨害作證罪要求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人使他人作偽證的方式,必須具有與暴力、威脅、賄買等具有同等程度,這種方式必須對證人或他人有極強的影響力。這既是法律條文的明確要求,也是《刑事參考案例》確認的裁判原則。四名證人出具證言、出庭作證,是基于與王某的人情,也是基于還原展示客觀事實的公民義務,與妨害作證罪的行為要求相差較遠。且三級法院都沒有采納幾名證人的證言,明顯未對司法秩序造成實質影響。
同時,我們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闡述王某沒有妨害作證罪的主觀故意。
王某從來沒有意圖擾亂司法機關的庭審秩序,相反,他內心確信對向車輛二人存在酒駕、串駕的情況,卻無法在民事訴訟法庭中取得證據上的優勢,因此通過遞交證人證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方式以還原案發現場情況。
窮盡民事訴訟手段仍敗訴后,王某第一時間履行了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進行了賠償,爾后才通過信訪等手段維護自身權利,反而證明了他對法院、對司法權威的遵從。
Q
在制定方案和預測結果時,本案最大的風險或不確定性因素是什么?你們做了哪些準備?
趙琮律師:最大的不確定性,來自于本案的報案過程。
由于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信訪等渠道發聲,認為辦案人員存在未對對方進行酒精測試等情況,故當地交警支隊向刑偵大隊移交了犯罪線索,有通過刑事手段息訪罷訴的意圖。
為此,我和姚文乾律師將案件的這一重點背景向檢察官、法官進行了多次傳達。在溝通中,辯護人反復向辦案人員強調,本案具有復雜背景、且明顯不符合犯罪構成,作為承辦人,檢察官、法官應當對案件質量負責,從證據、法律上進行嚴格論證把關。
Q
本案代理過程中,你認為最具挑戰性或最棘手的問題是什么?
趙琮律師:如前述問題所述,辯護人擔心案外因素對本案的審理結果產生影響。且案件戰線較長,公安機關從立案到移送審查起訴歷時一年多,檢察院歷時近一年提起公訴,從立案到第一次開庭歷時近三年的時間,更增加了案件的不確定性。
在此過程中,需要不斷跟進案情走向,判斷辦案機關想法及傾向,針對性地進行溝通。
Q
當事人被錯誤刑事立案且長期訴訟,是否建議其提起國家賠償?
趙琮律師:沒有建議提起國家賠償。
當事人王某雖被拘留,但是2022年11月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未批準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且本案不存在違法拘留、拘留超期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范疇,故未建議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
Q
結案后,你是否對本案進行了復盤總結,有哪些可以分享的經驗?
趙琮律師:持之以恒的溝通是成功辯護的重要一環。
審查起訴過程中,我和姚文乾律師多次與檢察官進行溝通,對本案的背景、證據合法性、罪名構成等問題發表意見,自2023年9月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至2024年4月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2024年8月提起公訴,檢察院對是否提起公訴的問題有過多次考量。
一審開庭結束后,我們再次前往法院,與承辦法官就庭審中的核心問題當面交涉溝通,將案件全貌、當事人心理狀態完整呈現至法官眼前,建立良好的辯審溝通渠道,為最終檢察院不起訴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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