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法官往往更傾向于代表法律的真諦。而在醫療糾紛訴訟中,也是這樣嗎?天斗醫號有沒有獨特的主張?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在前天下午江蘇某法院進行的交換證據、質證環節。我和趙律師代理患方到庭,就遭遇了法官以法律的名義進行“釋明”:“法官和律師都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審理多年醫療糾紛直到現在快要退休了,審理的患方受損害索賠醫療糾紛都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僅僅是當事人就履行合同的費用問題產生的糾紛 不包括損害索賠……律師代理患方如果堅持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也要對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
當聽到法官說“依法維護”四個字的時候,我心里就有了對策。我多次對律師同事強調:律師一定要早于法官了解到法律真諦,才能有立足之地。
當法官說到“依法”時,他是在說他有比患方律師更可靠的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嗎?這次,顯然不是。他是說“你律師要明白:案件是你律師寫判決還是由我寫判決”。我當即拿出民法典186條,法官未給予重視。那就先不急,法官尚未明確歸納爭議焦點。在確定爭議焦點等環節,還有患方闡述主張的機會。
果不其然,在交換和質證證據,充分讓被告醫院闡述意見后,患方全面而突出重點闡述“依法”主張的機會就來了。
我選擇同時陳述民法典186條和司法解釋條款一致性保障受損害方對法律責任競合選擇權的規定,加上民法典509條確定的合同主義務方舉證責任的規定,講清楚我方如何“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而非侵權責任。此次,仍留有伏筆。
趙律師及原告也十分贊同。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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