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環境整治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近日,為推動基層行政執法領域專項整治,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仙游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強化日常巡查時發現,鯉城街道八二五北街1888號永鴻和樾小區西南側的小區裝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的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造成周邊環境衛生臟、亂、差。
查處情況
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莆田新錦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到位。該公司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到位(逾期4天),對所管理的小區未履行環境衛生主體責任。該行為違反了《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根據《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仙游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依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簽收執法文書
案件啟示
該案為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環境衛生主體責任的典型案例。各物業服務企業應強化對小區裝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重點區域的管理,建立常態化保潔機制,避免因管理疏漏影響居民生活環境,相關責任主體需增強法規意識,切實負起小區環境衛生主體責任,共同助力城市品質提升。
普法園地
1.《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第二款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款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進行清掃保潔,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按照標準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制止、勸阻違反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2.《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環境衛生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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