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如同企業的“身份證”
是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中重要的信用憑證
如果有人進行偽造
將會面臨什么處罰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私刻印章案件,被告人彭某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被告人彭某承接了某服飾公司(以下簡稱服飾公司)宿舍的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彭某與某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產生租賃費15萬余元未結算。面對催款,彭某冒用服飾公司名義向租賃公司出具還款承諾書,并在租賃費用結算單和還款承諾書上加蓋了私刻的服飾公司印章。服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上述情況均不知情。
2024年1月,租賃公司起訴服飾公司要求支付租賃費15萬余元,并將結算單和還款承諾書作為證據提交。在案件審理階段,租賃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審查后依法凍結了服飾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5萬余元。服飾公司因賬戶凍結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影響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后服飾公司向法院申請公章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彭某在結算單和承諾書上加蓋的服飾公司印章系偽造。案發后,彭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彭某偽造服飾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印章罪。鑒于被告人彭某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公司印章不僅包括公司的法定名稱章,還包括冠以公司法定名稱的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對于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刑法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均進行了規制。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對偽造公司印章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行為人一般給予行政處罰。但偽造公司印章罪在刑法上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此外,本罪的偽造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親自操作,出錢請他人刻制假章,指使、默許他人偽造印章等行為,均是本罪規定的偽造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出錢委托他人刻制服飾公司印章,并且冒用服飾公司的名義簽署還款承諾書并加蓋假印章,致使服飾公司因莫須有的民事糾紛被凍結賬戶,影響了正常經營。彭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應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定罪處罰。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公眾:誠信行天下。假章假證貽害無窮,切莫以身試法。在生活中碰到公章證件須多加注意,提高警惕,多渠道核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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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編輯:熊勇剛
編審: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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