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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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一方因受欺詐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受欺詐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撤銷權除斥期限只有一年,過期將無法行使。
那么,如果受欺詐但因經過除斥期限無法撤銷時,怎么辦?
最高院在《林德何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受欺詐方即使因時效經過不能行使撤銷權,仍有權向欺詐者請求賠償損失。
最高院認為,
本案借款關系發生在林德何和林文錦之間,林德何主張在其決定是否要向林文錦出借款項的過程中,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實施了欺詐行為,故要求民生銀行福州分行承擔返還款項的責任。此種情形,屬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實施欺詐引發的訴訟。
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員林某2在明知這一事實的情況下,隱瞞貸款逾期、銀行已向法院起訴、原抵押人晨光經合社已經明確向銀行表示不愿意提供擔保等重要事實,而是陳述授信期滿日前將貸款還清就可以辦理轉貸,最終導致林德何相信只要在2012年5月23日前將鑫旺超市的舊貸還清,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就能發放新貸,在此基礎上與林文錦簽訂借款協議,進而造成借款無法清償的損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參考上述規定,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方法,在法律行為事實上已經無法撤銷的情況下,對于行為人受欺詐實施法律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當然有權向欺詐者請求賠償。
本院(2001)民監他字第9號復函的內容,體現了上述解釋邏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在本案中可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總則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88頁中也認為:“二、欺詐之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在民法中,可以在兩個領域講到“欺詐”:一是在法律行為領域;二是在侵權行為領域。同一欺詐行為,既可能符合本條構成要件,賦予受欺詐人撤銷權,也可能符合侵害當事人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由此產生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與行使與受欺詐法律行為之撤銷與否不生關系。此外,二者競合能夠為受欺詐人的權利提供更加周全的保護。即便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消滅,受欺詐人亦有權依侵權行為法之規定主張損害賠償。”
周軍律師提醒,對于欺詐或者第三人欺詐的案件,一方面,在除斥期間內當事人可請求撤銷合同;另一方面,經過除斥期間的,當事人可試以《民法典》第1165條為依據請求欺詐者賠償相應的損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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