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
是駕駛中較為常見的行為
但如果駕駛人
忽視安全
在不具備超車條件下
強超強會或超車不當
就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我們來看一起網友舉報的
違法案例
7月2日,崇義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接到舉報:在崇義縣長龍鎮拔萃村路段,一輛小車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實線變道,強行超車,將對向車道車輛逼停,這種危險駕駛的行為希望公安交管部門處理。
接到舉報信息后,大隊立即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經查,7月1日18時許,張某駕駛機動車沿316省道由崇義縣往長龍鎮方向行駛,途經長龍鎮拔萃村路段超越前方一輛重型貨車時,對向車道有車輛行駛仍然強行超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對張某違法超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駕駛證記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每一次隨意變道、超車
都是一次“自殺未遂”
搶一秒時間
多十分危險
開車
切勿逞一時之快!
來源:崇義縣公安局交管大隊
編輯:張文慧
審核:李功怡
審簽:楊曉斌
總監制:李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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