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王利明教授在一場學術訪談中談到了他的一個觀點:
當中國法學界正致力于構建自主知識體系之際,王利明教授對法教義學的質疑令人詫異。這種質疑建立在對概念源流的誤讀和對方法論價值的低估之上。我們必須澄清:
法教義學不僅應該被接納,更應該成為中國法學方法論建設的核心支柱。
關于術語翻譯的爭議純屬偽問題。"法教義學"與"法釋義學"之爭本質是語言學表象。任何概念移植都會經歷語義重構的過程。日本學者采用"法釋義學"有其特定語境,但這不構成否定"法教義學"的理由。術語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實踐而非詞源考據。中國法學界三十年來已形成穩定的學術共識,貿然推翻將造成不必要的概念混亂。
所謂"宗教淵源導致水土不服"的論斷難以成立。現代法教義學早已完成去宗教化轉型。德國學者拉倫茨明確指出,當代法教義學是價值導向的規范科學。中國法治建設需要體系化思維,而法教義學正是最佳方法論工具。民法典時代更需要這種注重邏輯嚴密性的思維方式,而非刻意強調文化差異制造理論隔閡。
將法教義學等同于概念法學是嚴重誤判。德國當代法教義學早已突破純粹概念推演的局限。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證明,法教義學完全能夠容納價值判斷。中國學者雷磊的研究也表明,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可以形成良性互動。王教授擔憂的"封閉性"問題,實為對方法論發展的靜態理解,本質上也是一種固步自封。
構建中國特色法律解釋學不能以否定法教義學為前提。法律解釋本就是法教義學的核心組成部分。將二者對立起來的做法缺乏方法論自覺。德國經驗表明,成熟的法教義學體系恰恰能為法律解釋提供系統框架。中國法治建設需要方法論連續性,而非不斷另起爐灶。
法教義學的體系價值具有不可替代性。概念的精確性、邏輯的嚴密性、適用的確定性,這些正是中國司法實踐最匱乏的要素。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推行的類案檢索制度,本質上就是對法教義學思維的實踐呼喚。脫離體系化思維的法律解釋,只會導致司法裁判的碎片化。
中國法學需要的是方法論的深化而非轉向。德國法教義學歷經兩百年發展,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方法論工具箱。我們完全可以取其精華,在保持體系開放性的同時強化規范分析能力。將概念精確與價值考量對立,實為不必要的二元對立。
王教授主張的"批判性吸收"恰恰需要以完整理解為前提。在尚未充分消化法教義學精髓時就急于"本土化改造",難免陷入方法論早熟的困境。中國民法典的體系化特征,正需要法教義學這樣的方法論利器來激活其規范生命力。
法教義學不是教條,而是思維紀律。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混亂,很大程度上源于方法論訓練的缺失。年輕法律人更需要法教義學這種"思維的體操"來培養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所謂"中國特色"應當體現在應用層面,而非方法論層面。
我們應當警惕學術討論中的象征政治。過度強調概念的本土屬性,反而會阻礙真正的理論創新。法教義學作為方法論工具,其價值中立性應當得到尊重。中國法學要有容納普適性方法的胸襟,這才是真正的理論自信。
王利明教授的擔憂可以理解,但結論值得商榷。中國法學發展需要多元方法,但法教義學的基礎地位不容動搖。在民法典實施的關鍵時期,我們更應當堅持體系化思維,而不是在方法論上徘徊不定。法教義學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教義學是萬萬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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