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二十四期
《民法典》法律日歷
2025年是民法典施行的五周年,以《民法典》內容為核心的普法欄目「法律日歷」,每周一期,用專業(yè)的視角幫您還原案情原委,分析復雜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精選案例」精心挑選涵蓋婚姻、繼承、合同、物權、人身等方面的一百余個生活案例,分析案情、普及法律常識;「名詞解釋」用通俗易懂的話語為讀者解釋專業(yè)的法律名詞,傳承法律思想,弘揚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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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人格權:人格權是存在于民事主體人格上的權利,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精選案例(四十七)
【被強制醫(yī)療的病人在病房自殺】
秦大被認定為精神殘疾人,因具有暴力傾向,被強制醫(yī)療。入院后,對其實行封閉管理,不允許家人陪護。醫(yī)院病歷記錄載明,醫(yī)院患者泰大嗜酒多年,伴有行為沖動、思維紊亂、精神躁動等癥狀。治療半年后,秦大的精神狀況稍有好轉。一天,秦大回到病房,趁護士不在,自殺身亡。家屬認為秦大的死亡皆因醫(yī)院疏于防范、未盡職責造成,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解釋
醫(yī)院負有看護病人的義務,對特殊病人在住院期間除基于恰當?shù)闹委熗?,還有特殊的注意義務。鑒于秦大的精神狀況,醫(yī)院應當預見秦大存在自殺的危險性。秦大死亡過程持續(xù)將近半小時,醫(yī)院未及時發(fā)現(xiàn),其監(jiān)控終端亦末察覺,院方明顯具有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考慮到自殺具有沖動性、突發(fā)性、隱蔽性特征,難以預料和防范,法院認為被告醫(yī)院承擔的賠償責任以70%為宜。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書他人的生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精選案例(四十八)
【非法提供個人犯罪記錄信息】
董軍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營業(yè)務是接受客戶委托,對應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服務事項主要包括核實身份證信息是否真實,學歷學位是否屬實,有無犯罪記錄等。為開展個人犯罪記錄查詢,董軍通過朋友介紹,聯(lián)系到派出所警察劉飛。劉飛持有公安數(shù)字證書,可以登錄公安內部系統(tǒng)進行個人犯罪記錄查詢。董軍與劉飛達成合意,劉飛提供董軍所需的個人犯罪記錄信息,董軍支付相應報酬。
從2017 年起,兩人通過郵件進行業(yè)務往來,劉飛還為董軍偽造了一份以派出所名義出具的合作證明。直到案發(fā),劉飛共為董軍查詢個人犯罪記錄 6萬多條。期間,劉飛的兩名同事以及輔警郭達也參與其中,郭達在劉飛指示下,使用劉飛的數(shù)字證書完成查詢工作。
法律解釋
民法典致力于構筑個人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用了較大的篇幅來規(guī)制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負有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責任的特殊人員(如本案中的警察劉飛),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造成的危害更大,應予以嚴懲。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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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將知悉的自然人隱私信息隨意提供給他人,只要其行為不被認定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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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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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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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無規(guī)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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