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弱有所思
作者 | 朱慶育,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一)
選課人數76人,平均分73.5(含計零分的缺考4人)。參加考試的72人中,最高分95(1人),最低分31。90分以上(優)15人,占比20%;80-89分(良)28人,占比37%;70-79分(中)12人,占比16%;60-69分(及格)13人,占比17%;低于60分(不及格或無成績)8人(含4人因為缺考零分),占比11%。55-59分循例提為60(共1人)60分則提為61,以示區別。
和往年一樣,期末總成績由試卷成績(80分)和讀書報告成績(20分)組成。同樣和往年一樣,試卷最后一道30分的論述題中,論述題本身10分,另20分是讀書報告,兩項相加即為該題得分。卷面成績是試卷得分加讀書報告得分之后的最終成績。
優秀率和優秀人數雖然較之去年都有下降,但有三點值得記錄:一是平均分史上最高;二是優、良兩項占比達到57%,亦是史上最高,即使單算優秀率,雖然不如去年,也遠高于以往任何一年;三是不及格率史上最低,尤其是,參加考試的不及格4人,加上55-59分段提為60的1人,滿打滿算也就5人。看起來,消滅不及格現象的理(幻)想指日可待。
關于讀書報告和評分,今年有兩項變化:一是讀書報告從每篇至少5000字改為至少1萬字,兩篇至少2萬字,這在去年的考情分析中即已預告,并明確寫入今年授課PPT;二是提交四本書讀書報告不再當然90分起評,而是以90分為基準,結合考試情況上下浮動,這在課堂上曾數次提醒。
作第一項改變的考慮是,用1萬字概括一本書,篇幅太小,僅僅羅列幾級標題差不多就可以滿足字數要求,閱讀效果非常有限。第二項變化的原因則是,結合考卷,可以更準確甄辨讀書報告是否為自己所撰以及閱讀效果。兩項變化意味著,讀書報告從閱讀的數量要求過渡到質量要求。至于之前為何如此“片面”強調閱讀數量,可以用同事劉勇教授的一句話解釋:“最重要的是先讀起來。”
經過數年的堅持,如今總算是“讀起來了”,進而關注閱讀質量順理成章。相應的,關注重點既然從數量轉向質量,90基準分就不再機械限定為四本書,提交三本書或兩本書讀書報告的,只要質量突出,亦以90分為基準分。今年唯一一位95的最高分即是閱讀兩本書的同學,讀書報告16萬余字,不僅報告質量可圈可點,答卷質量亦是全班最高。
開學之初,49名同學登記四本書,期末實際提交四本讀書報告的一共40名。40份報告中,絕大多數總字數在10萬字以上,更有兩份超過20萬字;三本或兩本讀書報告中,超過10萬字的亦非罕見。但數量不等于質量。結合卷面,最終有15名同學成績在90分以上。未達90分的四本同學,只要讀書報告沒有嚴重的非自己撰寫情況,除報告滿分20分外,另獲不同程度的卷面提分,絕大多數最終成績在80分以上。這是80-89分段人數高達28人的主要原因。
另有一個小插曲也許值得一提。差不多每年都會有外校同學旁聽,也偶有來自西安、北京、上海、蘇州等地的外地同學過來打卡。無論旁聽還是打卡,局外人的自我定位都很清晰。今年稍有點特殊。開學之初,一名南京師大的同學表示,希望像南大同學一樣參與課程,包括提交讀書報告和參加期末考試。我自然不在乎多判一份讀書報告,至于期末考試,只要能憑自己的聰明才智混進考場,我更是無所謂。這位同學如期提交了第一次兩篇讀書報告,合計近三萬字。有點可惜,第二次讀書報告未再提交,期末也沒來考場。這場考試恰好我主考,給他一個考試機會應該沒問題。無論如何,希望這位同學能把專業閱讀和思考堅持下去。
(二)
總體上,今年讀書報告的質量明顯高于往年。這不僅體現在字數大幅上漲,亦可從多份報告記錄的真實生動的閱讀體驗和思考印記中看到,尤其是,多份完成數本閱讀的報告,清晰顯示了從第一本的一知半解到第二本、三本乃至四本理解逐步深入的軌跡。數位同學在數本閱讀后,意識到第一本報告未得其門而入,而標注“需要再讀”或直接補寫一篇。更有同學表示,通過閱讀,感受到了民法的體系之美和思考的樂趣,并萌生持續探索的興趣。還有同學坦陳,讀書報告任務讓他走進了圖書館,也讓他靜下心進入專業閱讀,這些原本對他是不可想象的。
有人質疑,如此繁重的閱讀任務,學生怎么可能完成?我不是很理解這樣的質疑。首先,基礎閱讀任務只是一本書。我想,無論如何不能說,一學期讀完一本書是沉重的負擔。其次,就算完成四本書的閱讀,好像也并非遙不可及。一學期四個月,平均每月讀完一本書。如果認為這是不可能的任務,恐怕只能說明,質疑者自身缺乏閱讀、尤其是通讀的經驗。
完成四本當然不容易。恰恰是因為不容易,才許以成績優待。況且,我從未要求所有學生都完成四本,亦未作此期待。從一本到四本,學生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量力而行,閱讀任務繁重從何談起?今年恰好有幾位同學在讀書報告中描述了自己的閱讀過程,也許有一定的說明價值。一位同學表示,讀第一本書時,因為是初入一個全新的知識領域,閱讀速度很慢,讀完整本書花去一個多月時間,而第二本書的通讀則已縮短至半個月。另一位同學則感慨,從開始每天三十多頁到后來每天一百多頁,閱讀速度不到一個學期就實現躍升。
有人抱怨,基礎閱讀任務雖然只是一本書,但讀一本書期末成績只能得六十多分。潛臺詞好像是,這是在變相逼迫學生多讀書,以換取更高的成績。潛臺詞想法有點怪異,雖然我也確實希望學生力所能及地多讀書,成績優待的激勵也確實有“誘導”學生多讀書之嫌。想法各有不同,沒辦法強求。此處單論事實。
事實是,并無任何一項規范意義或事實意義上的規則明示或暗示,讀一本書期末成績只有六十多分。讀書報告的基準分是:一本書16,兩本書18,三本書20。具體給分時,根據質量上下浮動。所以,如果認真撰寫讀書報告,即使只讀一本書,期末成績80以上不是問題,90也不是沒有可能。今年有一位同學僅提交一次讀書報告,甚至一本書都沒讀完,評分時,也僅限于扣除未交的第二次讀書報告分值,最終期末成績73分。
不可否認,結果上,只讀一本書的同學確實貢獻了大部分六十多分的名單,但不是因為只讀了一本書,而是因為答卷不理想。答卷不理想的原因則可能是,只愿意讀一本書的同學,用在專業學習上的時間和認真程度往往不如其他同學,同時,只讀一本書,對民法知識的理解和掌握也往往不如其他同學。這種情況下,為什么能期待考試取得一樣甚至更好的成績?
有人擔心,閱讀四本書的成績激勵對其他學科“不公平”,導致“不當競爭”。我想了很久,還是沒能明白當中邏輯是什么。是不是說,通過閱讀激勵,誘導學生把學習時間更多放在民法上,導致其他學科時間受到擠占,因而“不公平”“不當競爭”?那怎么樣才算“公平”、才是“正當競爭”?是不是只要一門學科有學習激勵,對其他學科而言都是“不公平”“不當競爭”?如果不是,為什么民法的學習激勵會導致“不公平”“不當競爭”?民法和其他學科在什么意義上是“競爭”關系?教師開展教學、布置作業、確定激勵時,該怎么善解人意地為其他學科留下“合理時間”,以免“不當競爭”?怎么就能認定,一門學科增加的學習時間是在擠占其他學科時間,而不能是擠占例如游戲、睡覺、發呆、刷視頻、閑逛、旅游、社團、戀愛時間?即使擠占的是其他學科時間,怎么就能認定,其他學科的時間一旦被占用就無法彌補?莫非用于學習的時間固定無彈性且嚴格分段不可調劑?還是說學習的時間原本就幾近于無,以至于稍有動作即已超標?諸如此類,端的是迷霧重重。
也許應該相信,法科大學生懂得如何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學習和選課。恰好我也念過大學,專業又恰好也是法學,對民法在法學專業學習中的地位略有了解,也大致了解法科學生有多少時間用來學習。個人感覺,有此“不公平”擔心的,如果不是缺乏閱讀經驗,也不是為逃避學習尋找借口,大概就是母愛慈祥心庝當代法科大學生,或者單純的正義感無處安放。
雖然讀書報告質量在整體上大幅提高,但這絲毫不意味著,所有讀書報告都合格。雖然我在課堂上反復強調,讀書報告必須自己撰寫,不得假手AI或他人,但仍有部分同學想走捷徑,順便試探我對自己所授課程的上心程度。
也許還有人記得,去年有一份讀書報告,讓我懷疑署名朱慶育的《民法總論》究竟是誰的作品。內容相同的報告今年再次出現。好消息是,這款AI成功證明了它的穩定性;壞消息是,因為過于穩定,再次辜負了南大學子的信任。另有一位同學大概相信“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直接把授課PPT轉換成word文字當一篇讀書報告提交。看到這份讀書報告,我才意識到,原來我自己一直都沒有授課PPT的word版,那一瞬間竟然有一點感動。至于把我的論斷無私歸諸德國學者、或者把德國著述的內容慷慨記在我名下的種種神奇嫁接,雖然展現了偉大的國際主義精神,卻也導致國際主義戰士們付出損失期末成績的代價。
必須承認,并不是所有讀書報告都容易甄辨或能被甄辨。舉棋難定時,考卷可發揮關鍵作用。今年有兩份讀書報告和考卷的反差之大,猶如黑暗中的螢火蟲,很難不引起注意。一名同學提交三本讀書報告,近20萬字,最后得分61。更驚艷的是一名留學生。這位留學生提交了四本讀書報告,文筆之老辣,即使和法學家相比亦不遑多讓。結果,這位同學貢獻了全班最低的31分,這還是卷面見字給分的情況下。
(三)
不僅讀書報告,答卷質量亦明顯高于往年。最讓我欣慰的是,答卷清晰顯示了高質量閱讀和學習程度之間的正相關,這種正相關體現在,閱讀不僅有助于更透徹理解課堂,亦可補充課堂未曾講授的知識,進而培養獨立的思考能力。
實例分析題改編自一份獲獎裁判文書,試題設問亦大部分來自于案件的實際爭點。改編此案的考慮之一是,以優秀裁判文書為參照系,了解在校法科學生在知識運用上的差距,當然,也可以是反過來。
第一問中,稍有難度的是判斷乙公司的無效理由是否成立。難度不在于成立與否本身的判斷,而在于論證為何不成立。答卷計有表見代理、容忍代理、默示授權、通過履行行為追認等不同答案。容忍代理、默示授權與通過履行追認均未在課堂講授,學生知識顯然來自于閱讀。判卷時,所有這些答案均給分。此處延伸考察的是,引導學生在具體案情中體會表見代理、容忍代理、默示授權及履行追認之間界限的模糊,進而思考如何作出準確判斷。
這一問還包含另外一個可能的無效理由,即真意保留。有點遺憾,只有大約10名同學對此有所涉及。
第二問是送分題,考察如何判斷合意。問題雖然簡單,卻仍有數份答卷讓人驚艷。多數同學的判斷方式都是先定性,然后對照法條核驗缺乏何種條款不影響合同成立,法院裁判思路亦是如此。有幾位同學則指出:可以確知的是,雙方已達成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建筑房屋并移轉所有權的合意,至于這個合意名稱如何、如何定性,具體合同文本缺乏哪些條款,都不是關鍵。這樣的回答直擊合意實質內容,不為表面的名稱與技術枝節所困,稱得上是深得意思表示解釋精髓。
第三問考察強制規范的適用,在實際效果上,還考察了邏輯。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先定性合同,通過否認其房屋買賣合同性質來否認預售許可證的要求。而答卷中,已經有不少同學意識到直面法條本身,直接從規范意旨出發,根據司法解釋中“向社會銷售”要件得出無需預售許可證的結論。
同時,法院裁判似乎是為了加強論證,認定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無預售許可證未表異議乃是默示認可,進而認為,乙公司既已認可,即不得以對方無預售許可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而答卷中,同樣有不少同學意識到,乙公司對于甲公司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不負有任何義務,因而未表異議僅僅是單純的沉默,并不構成具有意思表示意義的法定沉默,不宜認定為默示認可。至于乙公司認可是否影響預售許可規則適用之問題,不止一位同學表示:本案本就不需要取得預售許可,乙公司認可與否無關緊要,因此沒必要討論乙公司認可與否的問題;而如果單論預售許可規則的適用與當事人的認可,由于該規則乃是強制規范,當事人認可與否同樣無關緊要,否則該強制規范將因當事人意志而排除適用。
最后一問是前幾問的綜合,旨在引導學生初步感受請求權基礎的適用程式,并提示后續學習的方向。
法條分析題一是考察合同、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和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概念用法,更具體地說,是合同概念與負擔行為、合同概念與處分行為各自關系,二是公序良俗、無權處分規則的適用。總體上,本題得分率略低于實例分析題。問題主要在于,即使課堂上曾反復強調三個概念的用法關聯,仍有不少同學答題時不知所云。
不過,亮點也不是沒有。例如,一些同學意識到,分離原則下,直接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原則上目的中立,不受善良風俗的評價,而這一知識點因為課堂時間限制及知識本身的難度,授課時并未提及,這顯然是閱讀之功;再如,當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和個人財產的處分均被設問時,一些同學敏銳意識到,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可能各有其不同的效力影響因素。
本題的延伸考察意圖是,通過四個層次的設問,圍繞法律適用,引導學生有序而系統地反思這一法條的教義學適用及界限,進而思考規則自身的合理性及可能的改進方向。如果有心,還可發現,以本題四個設問為線索,可撰就一篇教義學論文。
(四)
因為臭名昭著的“索分降等”規則,已經多年沒有學生找我索要分數。今年又稍有點特殊。成績公布后,兩名學生各自通過助教表達了分數的訴求。兩名學生的問題均具相當程度的普遍意義,有必要在此提及,以示來者。
第一名是法學院二年級學生,完成四本書的讀書報告,成績卻未達90分。這位同學表示,按今年的評分標準,成績不能達到90分,此無異議,有異議的是,應對其適用90分起評規則。理由有二:其一,作為二年級學生,應適用去年的評分標準。否則與去年修習的同年級同學相比,處于不公平境地;其二,之所以延宕至今年修習民總,是因為去年沒選上我的課,沒選上課則是因為抽簽不中、搶課未成、向教務員反映未果,故不可歸責,不應承受不利后果。
這是很好的規則解釋實踐,這位同學所作解釋亦屬理性,不過我沒有被說服。我的回復是:第一,我在課堂上說過數次,這次評分不再是讀完四本書當然90以上起評,還需要結合考卷情況,以檢驗閱讀和學習的真實情況。第二,這位同學的讀書報告寫得不錯,我給的備注是90基準分,但答卷情況不理想,所以在基準分的基礎上往下降了。第三,雖然是二年級,但既然和一年級一同修習,就適用一年級的評分標準。第四,和低年級一同修習,要求本來應該比低年級高,但我判卷時未將此因素計入,而是和其他同學適用相同標準。這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已是優待。第五,之前有同學問能不能遲一年選修,在此期間完成四本書閱讀,等選修時給90分,我的答復是不可以。
第五點回復只給出態度,未說明理由,可在此略作展開。遲一年選修,意味著比其他同學多一年的閱讀時間。就學習本身而言,無論什么時候讀書都值得鼓勵,但如果某種形式的讀書和成績掛鉤,延遲修習就可能構成不正當利用時間優勢。問題是,這位同學所稱延遲修習是不可歸責于己的原因所致,是否可以成為理由?我的態度依然是不可以。
民總課分兩個班,分別由兩名教師授課。我不太了解選課規則,印象中,我班上的學生通常少于另外一個班,不確定是否真的存在選不上我課的情況。不過這不重要。法學院有義務保證學生選上課,卻沒有義務保證學生選上特定教師的課,至于授課教師,不過是大學的履行輔助人,更不負有此項義務。固守某位老師而錯失選課機會,很難說不可歸責。即使不可歸責,自愿轉入下學年修習,漫說遭遇評分標準改變,即使是授課教師改變,風險亦應自行承擔。
多說幾句題外話。雖然諸如“非你不選”之類的“非你……不……”句型可以極大滿足虛榮心,但一息尚存的自知之明和不太豐富的閱歷告訴我,此話斷不可當真。不到十年前,我收到一封郵件,內容是:決意朱門立雪,希望告知下學期的授課時間地點,以便來聽。我一方面覺得惶恐,何德何能敢與大宗師程頤相提并論?另一方面略感詫異,既然尊師之心如此虔敬,為何勞煩教師提供授課信息?雖然對方連名字都未曾相告,我還是貼心告知:下學期在另一個校區開課,歡迎來聽,不過有點遠。對方回復:是挺遠,以后再說。立雪之議從此未再提起。
另一位提出分數訴求的是上文提到過的最低分。這位留學生在通過助教轉交的信中,直截了當地索要分數。信件內容不必復述。我的回復隱去姓氏后粘貼于此,可從中大致了解劇情:
1,我在課堂上說過數次,這次的評分不再是讀完四本書當然90以上起評,還需要結合考卷情況,以檢驗閱讀和學習的真實狀況。如果卷面考試太差,就以卷面為主要判斷依據。Z同學的卷面是所有考生中最差的,分數也是最低的。即使考慮讀書報告,也不能及格。
2,我在Z同學讀書報告備注:“可疑。文風過于成熟,Medicus報告列舉大量德文參考文獻。注意考試情況。”事實表明,考試情況與讀書報告反差太大。無論專業素養還是文字表述,考試卷面和讀書報告的差距都令人印象深刻。依常識判斷,如果有讀書報告(以及以Z同學名義寫的這封信)所展示的文字功夫,考試卷面不可能出現如此文理不通的語言表述;如果有讀書報告呈現出的專業能力,考試卷面的專業表達也不會如此生硬與外行。卷面顯示的文字水平和學習程度放在非以普通話為母語的大一留學生身上,則屬正常。
3,Z同學主張讀書報告確為自己所寫,這是一個事實問題。雖然這個事實很難改變卷面呈現的期末成績,但為避免誤傷,我愿意為Z同學爭取一個重新認定的機會。考慮到成績一旦提交,任課教師無權更改,請Z同學向法學院教務秘書提交申請,以啟動審查程序。教務秘書收到申請后,我敦請學院盡快作出決定。如果學院同意重新審查,為公平計,我負責商請法學院相關領導和本專業其他教授,組成3-5人的審查小組,為Z同學提供面試機會,并全程錄音或錄像,以便確認事實。面試圍繞撰寫讀書報告的四本書展開。時間可以是6月29日周日上午,具體取決于Z同學的申請和學院同意的時間。面試時,請Z同學攜帶身份證明,以便核對本人。審查結果將上報校教務處,并提請校教務處根據面試結果作相應處理。
4,Z同學說梅迪庫斯所涉德文文獻,“是我此前於網上查閱或從學長學姐處獲得的相關資料中見過的一些論文內容。我雖未學過德語,但曾嘗試透過機器翻譯大致理解其中涵義,並在讀書報告中引用其中部分觀點,旨在展現我有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的努力。”此舉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先不論,可在面試時把事實確定下來。為配合事實查證,請Z同學提供“從學長學姐處獲得的相關資料中見過的一些論文內容”的證據(例如和學長學姐的交流記錄,以及“相關資料”),同時提供梅迪庫斯讀書報告中用機器翻譯的全部德文文獻內容及翻譯證據(例如具體的翻譯過程截屏)。請Z同學將這些證據打印成紙質材料,在6月26日周四下午5點之前交給助教。
5,Z同學說“此次考試所涉及的知識點正是我較為薄弱的部分”,雖然這不構成更改成績的理由,但作為授課教師,我也愿意給Z同學一個證明自己學習狀況的機會。請Z同學告知助教自己擅長的知識點,以便面試的時候一并考核。
我很佩服這位同學的勇氣,更佩服他強大的心理素質。即使寬松給分,卷面成績依然全班最低,卻能信誓旦旦說出“《民法學總論》是我本學期花費最多精力鑽研的一門課程。”“我可以誠實地表示,我確實已經將四本指定書目全數認真通讀。”并且理直氣壯索要分數。局面過于詭異,難免讓人懷疑當中另有玄機,例如,讀書報告和索要分數的這封信也許均出自他人之手。果若如此,這位同學也許應該感到幸福,畢竟,如此深沉的愛不是每個人都能擁有。
無論這封信的作者是誰,恐怕都沒有想到,信中說辭其實制造了一個邏輯兩難:如果信中“花費最多精力鉆研”“全數認真通讀”之言屬實,結果答卷卻又如此糟糕,除了得出學習能力極度堪憂的結論外,好像不容易找到其他合理解釋;而如果學習能力堪憂至此,讀書報告又斷無可能如此高質。
截止發稿時,助教未再報告這位同學的進一步反應,學院亦未告知收到申請。我可能要失去當面求證的機會。
(五)
根據事先承諾,15名90分以上的同學,請與助教聯系,每人領取一套《中國民法典評注》叢書(含四冊條文選注、一冊規范集注和兩冊評注研究)。放棄領取的同學,可自行購買任意兩本書以作替代,購書發票發給助教,我根據發票予以報銷。
2025年07月02日
附:
南京大學2024–2025學年第二學期
《民法總論》期末考試試卷(A卷)
【答題要求:(1)每個問題都不能僅僅提供一個簡單的回答,而需要顯示理由,即需要對自己的回答作出論證。僅僅簡單回答而無理由的,得分不超過問題分值的三分之一。(2)鼓勵體現獨立思考的回答。】
一、實例分析(40分)
本題可能涉及的法條
民法典
第61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62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142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146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7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8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70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172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503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504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45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款規定能夠認定合同已經成立的,對合同欠缺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確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合同是否成立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2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房地產公司甲與保險公司乙簽訂協議,約定:(1)甲公司負責取得指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投資建設“總部基地”項目。(2)建成后,乙公司以3億元人民幣回購。五年后,項目依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建成,但乙公司拒絕回購。
根據案情回答問題并說明理由:
1.1 協議之訂立未經乙公司授權,是乙公司項目經理趙某擅用公司業務章所簽。趙某之所以簽訂這份協議,僅僅是用來申請公司業績獎勵;乙公司未予否認,則是因為公司欲以此順水推舟申請行業獎勵,至于回購,從一開始就無此意愿。甲公司表示對這一切均毫不知情。乙公司主張協議無效。
問題:乙公司可能提出的無效理由是什么?無效理由是否成立?(10分)
1.2 磋商過程中,甲公司提供的協議名稱是《項目回購協議》,趙某以乙公司名義回復的協議名稱則為《房屋購買協議》。乙公司主張協議未成立,理由是:第一,協議名稱不一致,并且,甲公司認為該項目是受乙公司委托代建,雙方形成委托關系,而乙公司所理解的法律關系則是房屋買賣。可見,雙方就交易性質與交易內容未形成合意,故協議未成立。第二,雙方最后雖然簽訂了《項目回購協議》,但協議缺乏交房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條款,亦印證協議未成立。
問題:乙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否足以支持其主張?(10分)
1.3 甲公司對案涉房屋未取得預售商品房許可證。乙公司據此認為,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甲公司則認為,乙公司一直知曉甲公司未取得且無意申請預售許可證,但從未有過異議,表明乙公司認可甲公司無需辦理預售許可,如今項目已完成,乙公司卻以無預售許可為由主張無效,有違誠信。
問題:(1)商品房預售許可規則的規范目的是什么?本案是否適用預售許可規則?(2)乙公司知曉甲公司無預售許可而未表示異議,是否表明乙之認可?乙公司認可與否是否影響預售許可規則之適用?(10分)
1.4 以法官身份,就3億元回購款支付問題(誰是否有義務向誰支付)作出裁決,并顯示分析過程及規范依據。(10分)
二、法條分析(30分)
閱讀法條,根據所提供信息回答問題并說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7條第1款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2.1 “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表述中,“贈與”與“處分”二詞應如何理解?【背景提示:《民法典》第657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658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10分)
2.2 司法解釋起草人對該條的解釋是:“鑒于民法典修改了原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不再影響合同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廣義上的無權處分,在解釋上亦不能因此否認合同效力。因此,在路徑上應當解釋為雙方基于維護‘婚外情’目的的贈與,該目的違背公序良俗,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圍繞文中“處分”“合同”概念的使用,評析上述引文。【背景提示:第一句所稱“原合同法的規定”是指《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第一句所謂“民法典修改了”,則可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民法典》未吸納《合同法》第51條內容,二是《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系最高法院《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之轉化:“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10分)
2.3 擅以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贈與人為履行贈與合同而移轉贈與物所有權,所有權移轉效力如何判斷?(5分)
2.4 若贈與物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贈與人的個人財產,其他情況不變,該條是否適用?(5分)
三、論述(30分)
3.試述我國《民法典》上的人格權體系,以及人格權有別于財產權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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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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